根據《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家食品安全監管相關規劃,為做好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工作,完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體系,制定本規劃。
一、食品安全標準現狀
(一) 建設成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屬于強制性國家標準,是保護公眾身體健康、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是實現食品安全科學管理、強化各環節監管的重要基礎,也是規范食品生產經營、促進食品行業健康發展的技術保障。各部門、各地高度重視食品安全標準制定、修訂工作。近年來,我國食品安全標準工作取得明顯成效!妒称钒踩ā饭际┬星埃覈延惺称贰⑹称诽砑觿⑹称废嚓P產品國家標準2000余項,行業標準2900余項,地方標準1200余項,基本建立了以國家標準為核心,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為補充的食品標準體系。
《食品安全法》公布施行后,食品安全標準工作力度逐步加大,又取得了新進展,主要有:一是完善食品安全標準管理制度。公布實施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地方標準管理辦法和企業標準備案辦法,明確標準制定、修訂程序和管理制度。組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制度。二是加快食品標準清理整合。重點對糧食、植物油、肉制品、乳與乳制品、酒類、調味品、飲料等食品標準進行清理整合,廢止和調整了一批標準和指標,初步穩妥處理現行食品標準間交叉、重復、矛盾的問題。三是制定公布新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已制定公布269項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包括乳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復配食品添加劑、真菌毒素限量、預包裝食品標簽和營養標簽、農藥殘留限量以及部分食品添加劑產品標準,補充完善食品包裝材料標準,提高了標準的科學性和實用性。四是推進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順利實施。積極開展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宣傳培訓,組織開展標準跟蹤評價,指導食品行業嚴格執行新的標準。五是深入參與國際食品法典事務。擔任國際食品添加劑和農藥殘留法典委員會主持國,當選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亞洲區域執行委員,主辦國際食品添加劑法典會議、農藥殘留法典會議,充分借鑒國際食品標準制定和管理的經驗。
(二) 存在問題和制約因素。受食品產業發展水平、風險評估能力等因素制約,現行食品安全標準還存在一些突出問題,主要表現在:一是標準體系有待進一步完善!妒称钒踩ā饭记,各部門依職責分別制定農產品質量安全、食品衛生、食品質量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標準總體數量多,但標準間既有交叉重復、又有脫節,標準間的銜接協調程度不高。二是個別重要標準或者重要指標缺失,尚不能滿足食品安全監管需求,例如部分配套檢測方法、食品包裝材料等標準缺失。三是標準科學性和合理性有待提高。目前標準總體上標齡較長,食品產品安全標準通用性不強,部分標準指標欠缺風險評估依據,不能適應食品安全監管和行業發展需要,影響了相關標準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四是標準宣傳培訓和貫徹執行有待加強。食品安全標準指標多、技術性強、強制執行要求高,社會高度關注,需要進一步完善標準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改進征求意見的方式方法,做好標準的宣傳解讀和解疑釋惑等工作。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工作的制約因素有:一是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基礎研究滯后,風險評估工作尚處于起步階段,食品安全暴露評估等數據儲備不足,監測評估技術水平有待提高。二是保障機制有待建立完善,目前專門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技術管理機構缺乏,人員力量嚴重不足,標準工作經費嚴重不足,與當前標準制定、修訂工作不相適應,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標準工作的質量。三是標準專業人才隊伍建設有待加強。我國食品安全標準研制基礎薄弱,專業人才不足且較分散,研制標準的能力和水平不能適應當前的工作需要。
二、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目標
(一) 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實踐科學發展觀,認真貫徹實施《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堅持“預防為主、科學管理”的原則,以保障公眾身體健康為宗旨,以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為基礎,積極借鑒國際經驗,加快我國食品標準清理整合,制定科學合理、安全可靠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基本構建保障人民群眾健康需要、符合我國國情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體系。
(二) 基本原則。
1.堅持依法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原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要體現《食品安全法》立法宗旨,以保護公眾健康為出發點和落腳點,落實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要求,涵蓋與人體健康密切相關的食品安全要求。
2.堅持以風險評估為基礎的科學性原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要以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為依據,以對人體健康可能造成食品安全風險的因素為重點,科學合理設置標準內容,提高標準的科學性和實用性。
3.堅持立足國情與借鑒國際標準相結合的原則。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應當符合我國國情和食品產業發展實際,兼顧行業現實和監管實際需要,適應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的需要,同時要積極借鑒相關國際標準和管理經驗,注重標準的操作性。
4.堅持公開透明的原則。完善標準管理制度,注重在標準制定、修訂過程中廣泛聽取各方意見,拓寬征求意見的范圍和方式,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積極參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定、修訂工作,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