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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繼《關于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出臺后,按照國家“規劃、計劃、政策、監管”發展光伏的總體思路,同時為保證光伏電站項目得以健康、規范發展,近日,國家正式出臺《光伏發電運營監管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運營的各個環節。其中包括,光伏發電項目運營主體和電網企業電力許可制度執行;光伏電能質量;光伏發電配套電網建設;光伏發電并網服務;光伏發電并網環節的時限;光伏發電項目購售電合同和并網協議簽訂、執行和備案;電力調度機構優先調度光伏發電;電網企業收購光伏發電量;光伏發電并網運行維護;光伏發電電量和上網電量計量;光伏發電電費結算;光伏發電補貼發放等多方面的情況,都在此暫行辦法中逐條提到。接入和交易情況,以及在并網運行中遇到的重要問題等。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國務院主管能源部門將給予糾正和限期改正。其中,光伏企業無法與電網企業達成協議、并影響電力交易正常進行的,將按照有關規定,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分及其派出機構給予協調與裁決。
暫行辦法中提到,國家有權向社會公開全國光伏發電運營情況、電力企業對國家有關可再生能源政策、規定的執行情況,對運營主體違反本辦法的將依照《可再生能源法》和《電力監管條例》追究責任。該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