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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焦化行業準入條件(2014年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 告
2014年 第14號
評估、信貸融資管理等工作中要以本準入條件為依據。和污染防治規劃等規劃的要求。(二)煉焦項目建設應根據當地資源、能源狀況,以及環境容量、市場需求情況,落實新增產能與淘汰產能等量或減量置換方案。
(三)新(改、擴)建焦化企業必須在依法設立、環境保護基礎設施齊全并經規劃環評的產業園區內布設。在城市規劃區邊界外2公里(現有城市居民供氣項目和鋼鐵生產企業廠區內配套項目除外)以內,生態環境承載力較弱的近岸海域岸線(大型鋼鐵生產企業廠區內配套項目除外)、主要河流兩岸、高速公路兩旁和其他嚴防污染的食品、藥品等企業周邊1公里以內,依法設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文化遺產保護區、世界文化自然遺產和森林公園、地質公園、濕地公園等保護地以及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不得建設焦化企業。已在上述區域內投產運營的焦化企業,要根據該區域規劃要求,在一定期限內,通過"搬遷、轉產"等方式逐步退出。
(四)煉焦企業衛生防護距離應符合《煉焦業衛生防護距離標準》(GB11661-2012)的要求。焦爐煤氣制甲醇、煤焦油加工、苯精制生產企業衛生防護距離應符合相關國家標準或規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