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各有關電力企業:
為了規范新建(包括擴建、改建,以下統稱新建)電源接入電網系統工作,確保新建電源公平無歧視接入電網,我們編制了《新建電源接入電網監管暫行辦法》并已經局長辦公會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能源局
2014年2月28日
新建電源接入電網監管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新建(包括擴建、改建,以下統稱新建)電源接入電網系統工作,確保新建電源公平無歧視接入電網,根據《電力監管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省級及以上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包括“備案”)的新建電源項目(含并網發電機組的水利工程和航電樞紐的水力發電機組)接入電網監管工作。
新建電源接入電網監管包括對新建電源項目接入電網相關工作制度備案、接入電網服務、新建電源項目及配套送出工程(也稱“接入系統工程”或“接入電網工程”)同步建設情況和相關信息公開情況的監管。
第三條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對新建電源項目接入電網實施監管。
第四條 新建電源項目接入電網監管工作應當依法開展,并遵循公開、公正和效率的原則。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向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投訴和舉報,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依法處理。
第二章 監管內容
第六條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對協商接入電網的新建電源項目的合規性實施監管。
向電網企業協商提出接入電網的新建電源項目,應列入政府能源主管部門批準的電力發展規劃或專項規劃,取得同意立項意見。
第七條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對電網企業關于新建電源項目接入電網工作制度及其備案情況實施監管。
電網企業應建立新建電源項目接入電網工作制度,明確辦理接入系統服務的有關工作部門、工作流程、工作時限,以及新建電源項目配套送出工程建設有關工作部門、工作流程。
電網企業制訂的新建電源項目接入電網工作制度應報所在地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備案。國家電網公司總部直接報國家能源局備案,南方電網公司總部同時報國家能源局備案。
第八條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對電網企業向發電企業及其委托的設計單位提供新建電源項目接入系統設計資料情況實施監管。
發電企業須委托有資質、獨立的設計單位開展新建電源項目接入系統設計工作。電網企業應按照相關行業標準,根據接入系統設計要求,及時向設計單位提供設計所需的電力系統相關資料,如因故確實不能及時提供的,電網企業應以書面形式告知發電企業,并予以說明。有關資料的獲得、使用、保存和轉移等環節應符合國家相關信息安全與保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