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支持民間資本投資電力,根據《國務院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13號),依據《電力監管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電力改革和電力監管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加強市場準入監管,支持和引導符合資質條件的不同所有制企業進入電力市場。不斷完善風能、太陽能、地熱能、生物質能及小水電等可再生能源的許可準入條件,平等對待各類投資主體,對民間資本投資的電力企業及承裝(修、試)電力設施企業依法頒發許可證。
(二)加強調度和交易監管,保障不同所有制發電企業的合法權益。督促電網企業按照有關規定與民營發電企業簽訂并網調度協議和購售電合同,切實履行合同義務,嚴格執行電力調度規章和規程,確保調度和交易公開、公平、公正。
(三)加強新建機組并網監管,保障民間資本投資的發電機組公平、無歧視接入電網。監督電網企業公開新建機組接入系統審核程序、審核標準和審核進度,平等對待民間資本投資新建機組的并網運行調試、并網安全性評價、轉商業運營等事項。
(四)加強可再生能源發電調度監管,促進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在不同所有制發電企業的全面落實。督促電網企業根據相關技術規程要求,及時確定接入系統方案并同步配套實施,保障可再生能源公平、無歧視接入電網,按規定優先調度。
(五)加強電價及電費結算監管,對不同所有制企業實行統一的電價政策。保障民營發電企業享受平等的電價政策,并及時足額結算電費。
(六)加強電力建設市場監管,促進電力建設市場開放。推進電力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咨詢以及建設物資設備采購等領域市場開放,支持民營企業進入電力工程建設及物資設備的生產供應等領域。加強用戶工程市場監管,杜絕“三指定”行為,為民營企業參與平等競爭創造條件,扶持其健康發展。
(七)加快電力市場建設,為不同所有制企業參與競爭創造條件。積極培育多元市場主體,搭建市場交易平臺,完善市場規則及監管辦法,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電力市場運行機制。
(八)完善大用戶直購電試點的政策措施,積極推進大用戶直接交易。制定和公開準入條件,簡化審批程序,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發電企業和用電企業分別作為發電商和大用戶參與直接交易。
(九)積極推動電價改革,促進形成有利于公平競爭的電價機制。組織開展輸配電成本分開核算,積極推動輸配電價改革,推動上網電價形成機制改革。
(十)加強電力監管法制建設,規范監管行為。按照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投資電力的有關規定,全面清理不利于民間投資電力的監管規章和文件,推動監管職責、標準和程序的公開化、規范化。
(十一)進一步做好信息公開和披露,為不同所有制企業提供良好的信息服務。及時公布電力監管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發布有關行業信息和電力監管信息,督促電力企業按規定及時披露信息,保障不同所有制企業享有同等的知情權。
(十二)提高許可證管理工作效率,為民間資本投資電力和參與電力建設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務。加快電子政務建設,暢通許可辦理渠道,公開許可管理流程,完善一個窗口對外工作機制,提供一站式服務。
(十三)拓寬和暢通信息溝通渠道,做好不同所有制企業投訴舉報和爭議糾紛處理工作。加強12398投訴舉報熱線的運行維護和管理,及時做好民營企業投訴舉報和爭議糾紛的受理、處理、回訪等工作。定期發布投訴舉報相關信息,發揮專業網站等媒體的輿論監督作用,
(十四)發揮好行業協會的橋梁紐帶作用,健全民間資本投資電力的服務體系。加強電力行業及中介組織建設,為民間資本投資電力提供法律政策咨詢和教育培訓等服務,及時反映民營企業的訴求。強化行業協會的自律作用,加強行業誠信體系建設,規范和引導民營企業健康發展。
(十五)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引導民營電力企業依法經營。切實做好對民營企業的法制宣傳教育,督促民營電力企業落實國家各項政策,嚴格執行有關規定、規則和標準,促進電力行業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