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當地時間上周五作出終裁,認定從中國和越南進口的應用級風塔實質性損害或威脅了美國產業,將對此類產品征收反傾銷和反補貼關稅。這是美國繼對我光伏產品征收“雙反”稅后,針對中國清潔能源產品發起的又一起貿易救濟案。
據悉,當天ITC的6名委員中,有2人認為從中國和越南進口的應用級風塔實質性損害了美國產業,1人認為有實質性威脅,3人認為既沒有實質性損害也沒有實質性威脅,最終該委員會仍以3比3的平票結果通過終裁。
由于上個月美國商務部已裁定最終的“雙反”稅率,按照美方程序,美商務部現在可以要求海關對此類產品開征“雙反”稅。根據此前裁定,美方將向中國上述產品征收44.99%至70.63%的反傾銷稅,反補貼稅率為21.86%至34.81%。
不過,業內認為,此次裁決對國內企業影響較小。統計顯示,中國是美國第二大應用級風塔進口來源地,加拿大居首位。美國2011年從中國進口上述產品金額為2.22億美元,同期美國從中國進口總額3244.9億美元,占比并不高;風機設備制造龍頭企業華銳風電此前也發表聲明稱,該公司雖被征收46.38%反傾銷稅,但上述裁決對于該公司整體生產運營并無直接影響,中國風電產品在美國的競爭優勢很大程度上并非由于政府補貼,而是依靠技術、成本、質量及服務等。
中國商務部此前多次表態,希望美國政府恪守反對貿易保護主義承諾,共同維護自由、開放、公正的國際貿易環境,以更加理性的方法妥善處理貿易摩擦。
背景
風塔“雙反”案始于2011年
2011年12月29日,美國風塔貿易聯盟向美國商務部和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提起申請,要求對來自中國和越南的輸美應用級風塔產品啟動反傾銷、反補貼調查。
2012年5月和7月,美國商務部相繼初裁對中國輸美應用級風塔征收13.74%至26%的反補貼稅和20.85%至72.69%的反傾銷稅;2012年12月,美國商務部終裁對上述產品征收21.86%至34.81%的反補貼稅和44.99%至70.63%的反傾銷稅。
此次美方貿易救濟措施涉及的中國企業包括華銳風電、中船澄西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天順風能公司、重山風力設備公司以及國電聯合動力技術保定有限公司等。
天順風能在美國商務部終裁結果公布后曾發布公告稱,該終裁結果對三季報中披露的公司2012年度經營業績預計沒有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