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訊:為規范光伏電站項目管理,保障光伏電站和電力系統安全可靠運行,促進光伏發電產業持續健康發展,國家能源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了《光伏電站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國能新能〔2013〕329號,以下簡稱《辦法》),從2013年8月29日起實施。資源、光伏電站技術經濟性、電力需求、電網條件的基礎上,確定全國光伏電站建設規模、布局和各省(區、市)年度開發規模。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根據全國規劃和本地區年度規模指標和開發布局意見,按照“統籌規劃、管理布局、就近接入、當地消納”的原則制定本地區光伏電站建設年度實施方案建議,并于每年12月末向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報送。后者將結合情況確認需要國家資金補貼的光伏電站的年度方案。各地區年度實施方案的完成情況,作為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確定下一年度該地區年度指導性規模的重要依據。對棄光限電問題且未及時解決的地區,將停止下達或核減該地區年度新增指導性規模指標及年度實施方案。實行備案管理。項目備案后應抓緊落實建設工作。項目的接網意見由地市級或縣級電網企業出具。在項目單位提交接入系統設計報告評審申請后,電網企業原則上應在60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在項目單位提交并網調試申請后45個工作日內,配合開展光伏電站涉網設備和電力送出共程的并網調試、竣工驗收,與項目單位簽訂并網調度協議和購售電合同。
在監測監督方面,《辦法》規定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負責加強對光伏電站運行監管,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規范本地區光伏電站開發市場秩序管理,項目單位負責電站運行維護管理,電網企業加強優化調度,保障發電量了全額保障性收購。此外,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還將組織咨詢機構對投產1年以上的重點項目的建設和運行情況進行后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