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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9月24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下發《關于核定山西省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試點輸配電價的批復》(發改辦價格[2013]2200號,以下簡稱《批復》),其中核定山西省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試點的電量電價為每千瓦時0.078元。輸配電價執行兩部制電價;核定山西省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試點的電量電價(不含線損)為每千瓦時0.078元,其中,110千伏用戶為每千瓦時0.064元,220千伏用戶為每千瓦時0.05元。基本電價執行山西電網現行銷售電價表中的大工業用電的基本電價標準。
損耗率由山西省物價局參照近3年電網實際損耗率確定。
試點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后,由電力用戶、發電企業、電網企業三方簽訂電力直接交易協議。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的交易電價標準由雙方協商確定;山西省電力公司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批復的輸配電價標準收取輸配電費,并代征國家規定的各項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含農村電網維護費)、按山西省物價局核定的線損率收取線損補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