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環境保護與公安部門執法銜接配合工作的意見
設施的違法行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規定,對涉嫌構成環境污染犯罪的,要立案偵查。對阻撓環境監督檢查或者突發環境事件調查的行為,公安部門要及時排除阻擾,堅決依法處理。對因環境執法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環境保護、公安等部門要立即報告黨委、政府,在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妥善處置。(二)樹立合作意識,聯合整治突出環境問題。各級環境保護、公安部門要緊密結合當地實際,強化部門執法聯動,發揮綜合監管優勢,開展統一行動,集中解決在一定區域、一定時段嚴重污染環境、群眾反應強烈的突出問題。要在執法聯動中不斷推進依法行政,切實做到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三)樹立證據意識,依法嚴厲打擊環境污染犯罪。各級環境保護、公安部門要牢固樹立證據意識,及時、全面、準確收集涉嫌環境污染犯罪的各類證據。環境保護部門在執法過程中要及時收集、提取、監測、固定污染物種類、濃度、數量等證據。各級公安機關依法偵辦環境污染刑事案件,要借助環境保護部門的專業知識和技術支持,提高辦案質量。公安機關應結合自身職能,主動摸排環境污染犯罪線索,發動群眾舉報,立案偵查環境污染犯罪案件,對重大案件實行掛牌督辦,堅決依法嚴厲打擊環境污染犯罪案件。
二、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完善銜接配合工作機制
(一)建立聯動執法聯席會議制度,解決重大聯動事項。各級環境保護、公安部門應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必要時可邀請人民檢察院、政府法制機構等相關部門共同參加聯席會議。定期組織召開聯席會議,充分發揮聯席會議的協調指導作用,通報查處環境違法犯罪行為以及聯動工作的有關情況,研究聯動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加強聯動工作的對策。協調解決涉及相關部門的環境執法問題,建立長效工作機制,促進聯動協作配合。聯席會議應形成會議紀要,明確議定事項。
(二)建立聯動執法聯絡員制度,強化日常聯動執法。各級環境保護、公安部門應明確內部機構在環境違法案件查處中的職能分工,分別確定具體牽頭部門及聯絡人員,開展經常性的信息互通、協調辦理環境違法犯罪案件。制定聯動工作方案和行動計劃,積極開展執法聯動專項行動,依法加大對重大環境違法犯罪案件的綜合懲處力度。
(三)建立完善案件移送機制,規范聯動執法程序。各級環境保護、公安部門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不斷完善涉嫌違反治安管理、環境污染犯罪案件的移送、受理、立案機制。各級環境保護、公安部門要按照《關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移送涉嫌環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環發〔2007〕78號)和本地區制定的關于案件移送規定的要求,明確案件移送的職責、時限、程序和監督等要求,積極做好案件調查、證據收集、法律適用等工作,防止“以罰代刑”。
(四)建立重大案件會商和督辦制度,加強案件風險研判。對于案情重大、復雜、社會影響大的案件,由環境保護部門會同公安部門聯合掛牌督辦,必要時邀請人民檢察院、政府法制、安監等部門,針對案件性質、復雜程度、涉及范圍、可能導致的后果等情況,進行事前風險評估研判,并對案件的調查、證據的使用等細節進行討論,確保案件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