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民用建筑節能條例
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推廣可再生能源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民用建筑節能條例》、《陜西省建筑節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市政公用、水務、房管、工信、市容園林、工商、質監、消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民用建筑節能相關管理工作。第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民用建筑節能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逐年增加民用建筑節能投入。
第六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民用建筑節能納入節能目標考核,建立民用建筑節能責任制和激勵機制,引導、扶持和促進民用建筑節能事業的發展。
第七條 鼓勵民用建筑節能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促進可再生能源應用。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八條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市民用建筑節能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閻良區、臨潼區、長安區和市轄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據本市民用建筑節能專項規劃,組織編制本轄區內的民用建筑節能年度實施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民用建筑節能專項規劃、年度實施計劃,應當包括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的節能,既有建筑的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應用,綠色建筑推廣,建筑用能系統運行的節能管理等內容。
第九條 民用建筑建設項目的建設、設計、審查、施工、檢測、監理等單位應當執行國家和地方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
建設、設計、施工單位不得使用國家和省、市禁止使用的技術、工藝和產品。
第十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安排民用建筑節能資金用于下列活動或者補助:
(一)財政投資的既有民用建筑的節能改造;
(二)編制民用建筑節能規劃、制定技術標準、規范規程、圖集等;
(三)民用建筑能耗監測、控制、測評及審計;
(四)既有民用建筑規模及能耗普查和統計;
(五)建筑節能工作的宣傳、培訓;
(六)非財政投資的既有民用建筑的節能改造補助;
(七)建筑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研發的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