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2014年1月20日起,海關對進口原產于美國和韓國的太陽能級多晶硅(稅則號列:28046190),除按現行規定征收關稅外,還將區別不同的供貨廠商,按照本公告附件3所列的適用稅率和下述計算公式征收反傾銷稅及相應的進口環節增值稅:
反傾銷稅稅額=完稅價格 反傾銷稅稅率
進口環節增值稅稅額=(完稅價格+關稅稅額+反傾銷稅稅額) 進口環節增值稅稅率
實施反傾銷措施產品的詳細描述詳見本公告附件1。
二、自2014年1月20日起,海關對進口原產于美國的太陽能級多晶硅(稅則號列:28046190),除按現行規定征收關稅外,還將區別不同的供貨廠商,按照本公告附件3所列的適用稅率和下述計算公式征收反補貼稅及相應的進口環節增值稅:
反補貼稅稅額=完稅價格 反補貼稅稅率
進口環節增值稅稅額=(完稅價格+關稅稅額+反補貼稅稅額) 進口環節增值稅稅率
對于原產于美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由于既征收反傾銷稅,同時又征收反補貼稅,其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合并計算公式為:
進口環節增值稅稅額=(完稅價格+關稅稅額+反傾銷稅稅額+反補貼稅稅額) 進口環節增值稅稅率
實施反補貼措施產品的詳細描述詳見本公告附件2。
三、進口經營單位在申報進口上述稅則號列項下屬于反傾銷和反補貼范圍內的“含硅量 99.9999999%的太陽能級多晶硅”和“含硅量 99.9999999%的太陽能級多晶硅廢碎料”時,商品編號應分別填報2804619012和2804619013。對“含硅量 99.99%的太陽能級多晶硅”和“含硅量 99.99%的太陽能級多晶硅廢碎料”時,商品編號應分別填報2804619092和2804619093。
四、凡申報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的進口經營單位,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原產地并提交相關原產地證明文件。如果原產地為美國或韓國的,還需提供原生產廠商發票。對于無法確定原產地的上述貨物,海關按照本公告附件3所列的最高反傾銷稅稅率及最高反補貼稅稅率征收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對于能夠確定貨物的原產地是美國或韓國,但進口經營單位不能提供原生產廠商發票,且通過其他合法、有效的途徑仍無法確定原生產廠商的,海關將按照本公告附件3所列相應國家中的最高反傾銷稅稅率和最高反補貼稅稅率征收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
五、有關對加工貿易保稅進口原產于美國和韓國的太陽能級多晶硅征收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等方面的問題,海關按照海關總署令第111號和海關總署公告2001年第9號的規定執行。
六、對于實施臨時反傾銷和臨時反補貼措施之后進口原產于美國和韓國的太陽能級多晶硅已經繳納的反傾銷保證金和反補貼保證金,按本公告規定的商品范圍和適用稅率計征并轉為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與之同時繳納的進口環節增值稅保證金一并轉為進口環節增值稅。上述保證金超出按本公告規定的稅率計算的反傾銷稅、反補貼稅及相應的進口環節增值稅的部分,進口經營單位可自2014年1月20日起6個月內向征收地海關申請退還;不足部分,不再補征。
七、對于自2014年1月20日至本公告發布之日期間,海關已征收的反傾銷、反補貼及進口環節增值稅保證金應按本公告規定予以退補。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4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