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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的通知
財建[2014]11號
減排,促進大氣污染治理,經國務院批準,2013年,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啟動了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從實施情況看,各項工作進展順利,推廣數量快速增加,市場規模不斷拓展,政策效果已逐步顯現。為進一步做好相關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按照《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關于繼續開展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的通知》(財建〔2013〕551號,以下簡稱《通知》)規定,純電動乘用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乘用車、純電動專用車、燃料電池汽車2014和2015年度的補助標準將在2013年標準基礎上下降10%和20%。現將上述車型的補貼標準調整為:2014年在2013年標準基礎上下降5%,2015年在2013年標準基礎上下降10%,從2014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
二、按照相關文件規定,現行補貼推廣政策已明確執行到2015年12月31日。為保持政策連續性,加大支持力度,上述補貼推廣政策到期后,中央財政將繼續實施補貼政策。具體辦法另行公布。
三、按現行辦法規定,補助資金按季預撥、年度清算。請各生產企業于每年4月底、7月底和10月底前將上一季度的新能源汽車銷售情況及相關證明材料,通過注冊所在地財政、科技部門,逐級上報至財政部、科技部,財政部、科技部將根據企業銷售情況預撥補助資金。每年1月底前,按上述程序提交上年度的清算報告及產品銷售、運營情況,包括銷售發票、產品技術參數和牌照信息等,財政部等四部委組織專家審核清算。各級財政等部門要做好中央財政預撥付資金申請及年度清算工作,并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規定及時撥付補助資金。
財政部 科技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發展改革委
2014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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