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國家能源局關于明確電力業務許可管理
有關事項的通知
、風能、生物質能、海洋能、地熱能等新能源發電項目;4.項目裝機容量6MW(不含)以下的余熱余壓資源綜合利用發電項目;
5. 地(市)級及以下調度機構調度的非化石燃料直接燃燒自備電站。
相關企業、單位或個人(以下稱項目運營主體)經營上述發電業務不要求取得發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項目運營主體在與電網企業辦理并網運營手續時,不再要求提供發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或其他證明。
豁免許可的發電項目并網后,電網企業應按要求向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報送豁免發電項目有關情況。
派出機構要做好豁免項目信息報送與其他信息報送工作的統籌,避免企業重復報送,并按要求向國家能源局電力業務資質管理中心報送豁免電力業務許可證的發電項目信息。
派出機構開展豁免實施工作時,要做好與許可工作的銜接,并對發電項目豁免實施情況進行監管,發現未按規定執行的應予以糾正,并依法作出相應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