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根據《國務院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13號),依據《電力監管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電力改革和電力監管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的許可準入條件,平等對待各類投資主體,對民間資本投資的電力企業及承裝(修、試)電力設施企業依法頒發許可證。企業按照有關規定與民營發電企業簽訂并網調度協議和購售電合同,切實履行合同義務,嚴格執行電力調度規章和規程,確保調度和交易公開、公平、公正。市場監管,促進電力建設市場開放。推進電力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咨詢以及建設物資設備采購等領域市場開放,支持民營企業進入電力工程建設及物資設備的生產供應等領域。加強用戶工程市場監管,杜絕“三指定”行為,為民營企業參與平等競爭創造條件,扶持其健康發展。及中介組織建設,為民間資本投資電力提供法律政策咨詢和教育培訓等服務,及時反映民營企業的訴求。強化行業協會的自律作用,加強行業誠信體系建設,規范和引導民營企業健康發展。
(十五)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引導民營電力企業依法經營。切實做好對民營企業的法制宣傳教育,督促民營電力企業落實國家各項政策,嚴格執行有關規定、規則和標準,促進電力行業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