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集團公司發布了《職工違紀違規處罰暫行規定》。該規定是集團公司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的一項重要舉措,是深化反腐倡廉建設、推進管理提升活動的一項重要制度。其宗旨是指導和推動總部各部門、各成員企業加強基礎管理,引導職工遵章守紀、規范行為,實現集團內部處罰的標準一致、尺度一致,促進集團公司更好更快發展。
《暫行規定》分三編,共11章105條。第一編總則,主要對處罰原則和適用范圍、處罰方式、運用規則、程序和權限、對犯罪和受行政拘留職工的處罰、附加處罰等進行了統一。第二編分則,明確了需要追究的各類違紀違規具體行為,主要包括違反政治組織人事外事紀律、違反廉潔從業規定、違反生產經營活動規定、違反財務資產管理規定、妨害企業和社會管理秩序等5類54條。第三編附則,主要是對處罰過程中可能遇到的特殊情況的界定說明。《暫行規定》注重結合實際和便于操作,呈現三大特點:一是實現與現行法律法規相對接,使用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等現行法律稱謂,在處罰項目的設置上錯開與正常的解除勞動合同行為,防止混淆誤解;二是結合實際增加了近年新出現的一些違紀違規行為,比如不按規定組織招投標、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股票交易、違規使用中介開展經營活動、工程違規分包、高價租賃大型設備、違反網絡使用規定等,使處罰做到了有法可依;三是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將處罰分成組織處理和政紀處分兩大類12種,對處罰的不同檔次與扣減績效薪金或獎金做了相應掛鉤。《暫行規定》既堅持對一般職工一個尺度、一個標準的同時,又突出了對職工中領導人員的嚴格要求,對他們專門增設了誡勉談話、停職檢查、引咎辭職或責令辭職、免職、撤職等5個處罰項目,以督促其認真履行職責,體現了權與責的統一。
集團公司黨政聯席會議在審議通過《暫行規定》時要求,總部各部門、各成員企業(單位)要專門安排時間,認真組織學習,對照集團公司紀委通報的典型案件,深刻領會規范處罰違紀違規行為對于維護企業生產經營秩序、維護企業和職工的合法權益、弘揚企業聲譽和形象的重要意義。企業黨政領導要予以高度重視,要帶頭學習,要在抓好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學習的同時,通過各種方式將《暫行規定》傳達到每一位職工,讓廣大職工認知《暫行規定》,深刻領會印發《暫行規定》的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