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都議定書》的生效是一波三折,雖然該《議定書》于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召開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締約方第三次會議已通過,但直至2005年2月16日才正式生效。其中原因是:美國曾于1998年簽署了《京都議定書》。但2001年3月,布什政府以“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將會影響美國經濟發展”和“發展中國家也應該承擔減排和限排溫室氣體的義務”為借口,宣布拒絕批準《京都議定書》。《京都議定書》要求在占全球溫室氣體排放量55%以上。至少55個國家批準,才能成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公約。若非俄羅斯總統普京最后宣布批準《京都議定書》,《京都議定書》可能就無法生效,也就不存在我們所討論的CDM交易機制了。
考慮溫室氣體影響的全球性。以及發達國家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成本相對較高,因此《京都議定書》設置了一種由發達國家通過給予技術和資金支持在發展中國家開展有助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項目,并以項目減少排放的溫室氣體量來完成發達國家《京都議定書》項下應承擔的減排任務的交易機制,該種交易機制即為CDM。
CDM執行理事會(Executive Board,EB)是全球CDM管理中心,負責制定政策、注冊項目、批準方法學等。按照《京都議定書》的規定,CDM項目必須滿足以下條件:(1)合作雙方自愿參與;(2)項目產生真實、長期和可測量的溫室氣體減排效益:(3)項目所產生的減排效益必須是額外的,即若非實施CDM項目。該項目將不會被實施。
CDM項目主要來源于發展中國家的電力能源、煤炭、工業、交通、油氣、農業等行業,分布在可再生能源(水力、風能、生物質能、地熱)發電、能效提高、分解HFC一23、以及造林等領域。
CDM項目有一套嚴格復雜的實施程序,從初期開發到最后注冊成功,順利的話也需歷時1年多,主要包括如下程序:(1)項目識別,即項目參與方進行項目篩選和可行性分析;(2)項目設計,即制作項目設計書(PDD);(3)項目審批,即由各參與方所在國主管機構審批。我國的審批機構是國家發改委;(4)項目注冊,即項目參加方須委托一家指定運營實體(DOE)對其項目設計書進行審定,向EB提交審定報告。請求登記注冊;(5)項目實施與監測,即認定實現溫室氣體人為排放減少。向EB提供監測報告;(6)減排量的核查與核證,即指定經營實體簽發核證報告并向EB提交報告;(7)經核證的減排量(CERs)的簽發。即由EB發放CERs;(8)減排量登記和轉讓:項目產生的的CERs的一定比例用于抵補行政管理的費用和作為適應基金。幫助特別脆弱的發展中國家適應氣候變化的負面效應,剩余的劃入締約方和項目參加方在CDM登記的賬戶,用于履行減排義務。
《京都議定書》規定對發達國家有約束性減排義務到2012年12月31目止。雖然2012年12月8日,在卡塔爾多哈召開的第18屆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上,《京都議定書》被同意延長至2020年,但各國對2012年到2020年(京都議定書第二承諾期J減排義務和合作機制分歧嚴重。至今尚未最后確定各國的減排義務。
從2009年的哥本哈根、到坎昆、到德班、到多哈、再到2013年的華沙,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已成了世界政治經濟領域的年度重要會議,但各國在氣候變化領域的實質談判進展非常有限。CDM后續命運如何,兇吉難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