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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國家能源局日前印發了《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鼓勵各類電力用戶、投資企業、專業化合同能源服務公司、個人等作為項目單位,投資建設和經營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項目的規模管理、項目備案、建設條件、電網接入和運行、計量與結算、產業信息監測和違規責任等作出了具體規定。發電實行“自發自用、余電上網、就近消納、電網調節”的運營模式。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情況,提出下一年度需要國家資金補貼的項目規模申請,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下達各地區年度指導規模,在年度中期可進行微調。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實行備案管理,備案工作應盡可能簡化程序。項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設施應具有合法性,設計安裝和所用設備均應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要求。
辦法同時規定,電網企業收到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單位并網接入申請后,應在20至30個工作日內出具并網接入意見,并提高配電網智能化水平,為接納分布式光伏發電創造條件。由電網企業負責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全部發電量、上網電量進行分別計量和結算。
辦法規定,地方要定期向上級能源主管部門報送相關信息。電網企業未按規定收購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余電上網電量,造成項目單位損失的,應承擔經濟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