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美國加州勞工署指控,比亞迪付給加州蘭開斯特工廠中國工人的薪資,低于加州法律規定的每小時8美元的最低工資標準。此外的兩項指控包括,薪資記錄不完整,以及違反員工休息時間相關規定。
該署行政法庭將于月內對其執法部門的其它指控進行聽證,并做出最終的行政裁決。該案件及當地媒體的報道已對比亞迪造成了不良影響,增加了其在美參與公共工程的難度。
實務中,這樣的事件并不少見,美國各州的勞工署負責督導該州企業的勞工法合規,其執法行為一般無需向當地的行政首長提前報備,因此也就出現了像比亞迪這類當地政府重點引進的企業遇到勞工署“糾纏”的情況。
隨著中國企業的國際化,不少國內企業已在美國設立分支、并往美國派遣員工、在當地組建團隊。在此過程中,應對實操中的灰色地帶及競爭對手的惡意打擊,法律風險值得警惕,比亞迪事件警鐘長鳴。但企業若能善用法律,合規到位,即能把控風險并有效保護自身權益。
短期遣美工資不受駐地約束
加州勞工署此前控訴比亞迪未對其遣美員工給付該州8美元/小時的最低工資,而比亞迪則否認低薪雇員,且主張其所涉員工皆持合法簽證來美進行短期勞務派遣,在美停留時間少于180天,故不受加州最低工資規定約束。雙方各執一詞,到底誰對誰錯?
依據美國國務院2012年的電文通報,短期赴美的勞務派遣,如技術開發、培訓等,可適用商務簽的特別條款(B1 in lieu of H)。除商務簽的一般要求外,赴美進行勞務派遣的人員需具備本科學歷或在美項目所需的特殊技能。赴美人員需于面簽時向領館詳實披露其在美的勞務安排。遣美期間,遣美員工需仍受雇于派遣方,除津貼外不應在美獲得薪酬。短期赴美的勞務派遣人員在持有效簽證在美工作期間,不受駐地最低工資規定約束。
其短期遣美的員工皆符合短期勞務派遣的規定,而該司亦向加州勞工署提供了大量證明文件,這或許是加州勞工署近日撤銷其對比亞迪涉及最低工資違例行政罰金的原因之一。
需特別注意的是:一般商務簽(B1)持有人不得來美進行勞務性活動。據筆者的經驗, 若國內企業需在短期內,從國內派遣多名技術人員到指定地點,為在美項目提供現場技術支持,美國政府有可能抽查,競爭對手也可能惡意舉報。若有違例,違者將可能被拘押、遣返,而其個人及所屬企業有可能進入政府的關注名單,帶來諸多不便。
長期遣美應依本地勞工法合規、定價
此前在加州勞工署的起訴之下,有報道稱,比亞迪最高可被罰75570美元。加州勞工署要求比亞迪需在美支付薪酬,它有權這樣做嗎?派遣方之人力部門又應該如何處理長期遣美員工的雇傭安排?
短期遣美(逗留時間少于180天)的員工若符合上述規定,除職業安全事項外,加州勞工署一般無權管束其所獲之勞工福利,但長期遣美之員工的雇傭安排需符合所駐州的勞工法。以加州為例:除非符合豁免情形,長期駐美員工有權獲得加班費及最低工資等法定福利。而加州亦要求雇主使用聘書或同等文件,明確雇員的薪酬及其它福利、酬金之計算方式。此外,雇主亦需定期知會員工其在美社保福利金的繳納情況等。因此最好的方式是,派遣方與當地的律師接洽,確認其雇傭安排符合當地勞工法。
對于需長期遣美的員工,派遣方一般需以其在美企業為駐美人員辦理長期工作簽證,具體分為L1及H1B兩種。遣美人員皆需受雇于在美企業。L1為跨國公司管理人、技術人員簽證,其無名額限制,亦不要求駐美員工與美國員工同工同酬,目前被跨國公司普遍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