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省制度中有一系列復雜的指令控制制度。其中包括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制定公害防止計劃制度、簽訂公害防止協議制度、公害防止管理員制度、公害受害者補償制度等。除此之外,還有日本首創的一種制度,包括水質總量控制、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這一制度對特定地區的水和大氣污染物排放制定標準,進行定量控制。
這些制度早已進入日本的環境法律法規,一旦有超標排放發生,執法機關將發揮法律的強制力。
在日本的很多環境法律法規中,有被稱為“直罰主義”的制度設置。根據這些法律法規,若企事業單位和國民違反了法定條文,執法機關可以不經法院審判,直接以違反行政上的義務為依據給以刑事處罰。例如,若故意實施超標排放行為,可以對直接責任者或者企事業單位處以6個月以下的拘役或10萬元以下的罰金;過失超標準排出的,對其責任者直接處以3個月以下的拘役或5萬日元以下罰金。
不難想象,這一制度將對破壞環境的違法行為形成巨大威懾。
美國的中央環保部門幾乎與日本同期設立,1970年7月,分散于農業部、環境質量委員會等多個部門的環境保護職能,集中成立了美國國家環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