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完善電力直接交易的市場準入條件,促進節能減排和產業結構的優化調整。參與直接交易的電力用戶必須符合《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等國家產業政策并且環保排放達標,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以及淘汰類產品、工藝的企業不得參與。鼓勵戰略性新興產業和能效標桿企業,以及實施工業領域電力需求側管理,實現用電科學、有序、節約、高效的企業參與直接交易。
東部地區,要向高新技術企業、戰略型新興產業及能效標桿企業傾斜,一般性的高能耗企業,原則上不安排參與直接交易;中部地區,參與電力直接交易的企業,其單位能耗低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企業平均水平;西部地區特別是能源富集地區,參與電力直接交易的企業,其單位能耗低于全國同行業平均水平。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平均能耗水平和行業平均能耗水平參照國家有關部門相關標準執行。
《通知》強調電力直接交易要按照平穩有序的原則逐級開放用戶。近期首先開放用電電壓等級110千伏(66千伏)及以上用戶,有條件的可開放35千伏(10千伏)及以上的工業用戶或10千伏及以上的高新技術企業、戰略型新興產業參與直接交易。條件成熟的地區可以探索商業用戶與分布式發電企業之間開展直接交易,以及工業園區和獨立配售電企業整體作為用戶參與直接交易。
《通知》要求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通過行政手段強制指定直接交易的對象、電量和電價,不得以直接交易為名變相實行電價優惠政策。各地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的工作方案、交易規則、輸配電價以及參與直接交易的企業名單應予公開。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要按規定及時報送相關信息。電網企業要公平開放電網,做好直接交易的具體實施、計量結算和信息披露工作。
《通知》同時要求按照積極穩妥、實事求是、循序漸進的原則,根據當地的需要和企業的承受能力確定直接交易的電量規模,待取得經驗和相應政策配套后,逐步擴大規模和范圍。(中新網能源頻道)
附:通知全文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當前開展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派出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能源局:
按照國務院關于轉變職能和簡政放權的總體要求以及2013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的有關意見,為推進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并加強后續監管,規范直接交易行為,經商有關部門,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于電力直接交易試點工作,國家有關部門不再進行行政審批。請各地按照原國家電監會、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完善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試點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電監市場〔2009〕20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繼續推進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相關工作,已經開展試點的地區,應在試點的基礎上總結經驗,繼續推進,尚未開展直接交易的地區,要結合地區實際開展相關工作。
二、完善電力直接交易的市場準入條件,促進節能減排和產業結構的優化調整。
(一)參與直接交易的電力用戶必須符合《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等國家產業政策并且環保排放達標,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以及淘汰類產品、工藝的企業不得參與。鼓勵戰略性新興產業和能效標桿企業,以及實施工業領域電力需求側管理,實現用電科學、有序、節約、高效的企業參與直接交易。
(二)實行差別化的準入政策,促進產業布局優化。東部地區,要向高新技術企業、戰略型新興產業及能效標桿企業傾斜,一般性的高能耗企業,原則上不安排參與直接交易;中部地區,參與電力直接交易的企業,其單位能耗低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企業平均水平;西部地區特別是能源富集地區,參與電力直接交易的企業,其單位能耗低于全國同行業平均水平。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平均能耗水平和行業平均能耗水平參照國家有關部門相關標準執行。
(三)按照平穩有序的原則逐級開放用戶。近期首先開放用電電壓等級110千伏(66千伏)及以上用戶,有條件的可開放35千伏(10千伏)及以上的工業用戶或10千伏及以上的高新技術企業、戰略型新興產業參與直接交易。條件成熟的地區可以探索商業用戶與分布式發電企業之間開展直接交易,以及工業園區和獨立配售電企業整體作為用戶參與直接交易。
三、減少干預,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作用。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通過行政手段強制指定直接交易的對象、電量和電價,不得以直接交易為名變相實行電價優惠政策。各地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的工作方案、交易規則、輸配電價以及參與直接交易的企業名單應予公開。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要按規定及時報送相關信息。電網企業要公平開放電網,做好直接交易的具體實施、計量結算和信息披露工作。
四、合理確定開展直接交易的電量規模。按照積極穩妥、實事求是、循序漸進的原則,根據當地的需要和企業的承受能力確定直接交易的電量規模,待取得經驗和相應政策配套后,逐步擴大規模和范圍。
五、加快推進輸配電價(含損耗率)測算核準工作。國家已核批輸配電價的省份,按照核批的標準執行。未核批的省份,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相關輸配電價計算公式,抓緊測算后提出意見,按程序報批。
六、加強對電力直接交易工作的領導。以省為單位統籌安排電力直接交易工作。可以成立由有關領導同志牽頭、有關部門參加的工作領導小組,科學制定工作方案和交易規則,明確分工,加強協調,有序推進電力直接交易工作,工作方案報國家能源局和有關部門備案。各派出機構應積極推動直接交易相關工作,會同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加強日常監管,及時跟蹤了解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查處糾正。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及時報告。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
2013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