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快我國 風電 裝備制造業技術進步,促進風電發展,財政部昨日發布《風力發電設備 產業化 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辦法》明確了中央財政安排風電設備產業化專項資金的 補助 標準和資金使用范圍,同時也明確了產業化資金的支持對象、方式及支持條件。
根據《辦法》,對滿足支持條件的風電設備生產制造企業的首50臺風電機組,中央財政將按600元/千瓦的標準予以補助,其中整機制造企業和關鍵零部件制造企業各占50%,各關鍵零部件制造企業補助金額原則上按照成本比例確定,重點向變流器和軸承企業傾斜。產業化資金必須專項用于風電設備新產品研發的相關支出。
《辦法》明確,產業化資金支持對象為中國境內從事風力發電設備(包括整機和葉片、齒輪箱、發電機、變流器及軸承等零部件)生產制造的中資及中資控股企業。資金主要是對企業新開發并實現產業化的首50臺兆瓦級風電機組整機及配套零部件給予補助,補助金額按裝機容量和規定的標準確定。
根據《辦法》,申請產業化資金的風力發電設備制造企業必須符合6項條件:一是設備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和品牌,包括自主研發、聯合開發或引進技術再創新,必須擁有完全的技術文件;二是風電機組的單機容量在1500千瓦(含)以上;三是風電機組通過北京鑒衡認證中心的產品認證;四是風電機組配套的葉片、齒輪箱、發電機由中資或中資控股企業制造,鼓勵采用中資或中資控股企業制造的變流器和軸承;五是同一企業申請支持采用相同技術的不同型號產品,產品功率差在500千瓦(含)以上;六是風電機組在國內完成生產、安裝、調試,無故障運行240小時以上,并通過業主驗收。
《辦法》規定,企業要嚴格按照要求填報產業化資金申請報告及相關材料,對弄虛作假的企業,財政部將扣回補助資金,并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其全文如下: 風力發電設備產業化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國務院關于加快振興裝備制造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8號)和《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建2006[237]號),中央財政安排專項資金支持風力發電設備產業化(以下簡稱產業化資金)。為加強財政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為引導企業研究和開發適應市場需求的產品,產業化資金采取“以獎代補”辦法,主要對產業化研發成果得到市場認可的企業進行補助。
第三條 產業化資金補助實行公開、透明原則,接受社會各方面監督。 第二章 支持對象和方式 第四條 產業化資金支持對象為中國境內從事風力發電設備(包括整機和葉片、齒輪箱、發電機、變流器及軸承等零部件)生產制造的中資及中資控股企業。
第五條 產業化資金主要是對企業新開發并實現產業化的首50臺兆瓦級風電機組整機及配套零部件給予補助,補助金額按裝機容量和規定的標準確定。 第三章 支持條件 第六條 申請產業化資金的風力發電設備制造企業必須符合下述條件:
(一)設備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和品牌,包括自主研發、聯合開發或引進技術再創新,必須擁有完全的技術文件:包括全套設計計算文件、設計圖紙、主要零部件的技術要求、工藝文件、質量控制文件等;擁有核心技術或關鍵技術;擁有中國商標行政管理機構核準注冊的商標注冊證書。
(二)風電機組的單機容量在1500千瓦(含)以上。
(三)風電機組通過北京鑒衡認證中心的產品認證。
(四)風電機組配套的葉片、齒輪箱、發電機由中資或中資控股企業制造,鼓勵采用中資或中資控股企業制造的變流器和軸承。
(五)同一企業申請支持采用相同技術的不同型號產品,產品功率差在500千瓦(含)以上。
(六)風電機組在國內完成生產、安裝、調試,無故障運行240小時以上,并通過業主驗收。 第四章 補助標準和資金使用范圍 第七條 對滿足支持條件企業的首50臺風電機組,按600元/千瓦的標準予以補助,其中整機制造企業和關鍵零部件制造企業各占50%,各關鍵零部件制造企業補助金額原則上按照成本比例確定,重點向變流器和軸承企業傾斜。
第八條 產業化資金必須專項用于風電設備新產品研發的相關支出。
第五章 資金的申報和下達 第九條 產業化資金由風電機組整機制造企業負責申請。整機制造企業應按要求填報風力發電設備產業化資金申請報告,并提供下述材料:
(一)風電機組整機和零部件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和品牌的證明文件;
(二)北京鑒衡認證中心頒發的風電機組整機認證證書;
(三)風電機組的購銷合同、銷售發票及業主出具的驗收合格證明;
(四)與葉片、齒輪箱、發電機、變流器及軸承等零部件制造企業簽訂的用于首50臺風電機組制造的購銷合同和銷售發票;
(五)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十條 風電機組整機制造企業按屬地原則,將資金申請報告及相關材料報所屬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經初審后于每年9月30日前報財政部。中央直屬企業于每年9月30日前直接報財政部。
第十一條 財政部組織相關技術、市場等方面的專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對各地報送的資金申請報告進行審查。
第十二條 財政部對經審查符合支持條件的企業,核定風電機組整機和關鍵零部件制造企業具體補助金額,并按規定下達預算。
第十三條 財政部門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將產業化資金撥付到風電機組整機和關鍵零部件制造企業。 第六章 資金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企業要嚴格按照要求填報產業化資金申請報告及相關材料,對弄虛作假的企業,財政部將扣回補助資金,并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五條 產業化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對違反規定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