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環保部將下放跨省(區、市)的500 千伏及以下交流輸變電類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審批權及該類項目環保設施驗收權至省級環保部門。由環保部直屬的國家核安全局今天公開的《核與輻射安全監管系統落實“環保五項改革”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稱,除下放審批權外,還將擴大核與輻射公眾參與范圍,建立公眾調查追溯機制和責任機制。
意見表示,環保部現行30 項行政審批職能中涉及核與輻射安全監管項目20 項。國家核安全局將對其中的部分職能進行合并和下放。其中,將單列的“可能造成跨省界環境影響的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蹤試驗審批”并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作為后者的1個子項;將有關放射性物品運輸的3 項行政許可合并為1 項。
國家核安全局還將除軍隊醫院外的醫療使用的Ⅰ類放射源單位、制備正電子發射計算機斷層掃描(PET)用放射性藥物(自用)單位的輻射安全許可證審批頒發權限下放至省級環保部門。
此外,國家核安全局還將對一些行政審批項目延長有效期,如,民用核安全設備焊工、焊接操作工資格證書的有效期由3 年延至4 年。
國家核安全局稱,優化后,核與輻射行政審批項目由20項減至17 項。
就核與輻射信息公開范圍,國家核安全局表示,除免予公開和屬于國家保密范圍的核與輻射安全信息不予公開外,其他核與輻射安全監管信息均屬公開范疇。
意見要求,實時公布全國自動站輻射監測數據;及時發布全國輻射環境質量報告等公眾十分關注的文件。
同時,還將擴大群眾參與,提高公眾在核設施選址、建造、運行和退役等過程中的參與程度。國家核安全局稱,將研究制定核設施在選址、建造、運行和退役等安全許可證審批過程中公眾參與辦法,確定公眾參與的范圍、機制和程序;建立核與輻射安全領域重大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公眾調查結果的核查辦法。
意見表示,將擴大公眾在國家核安全局重大許可工作中的參與范圍,實行核設施在選址、建造、運行和退役等政府重大決策過程中信息公示、公開制度。
(原標題:環保部下放跨省核電項目環評審批權)
意見表示,環保部現行30 項行政審批職能中涉及核與輻射安全監管項目20 項。國家核安全局將對其中的部分職能進行合并和下放。其中,將單列的“可能造成跨省界環境影響的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蹤試驗審批”并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作為后者的1個子項;將有關放射性物品運輸的3 項行政許可合并為1 項。
國家核安全局還將除軍隊醫院外的醫療使用的Ⅰ類放射源單位、制備正電子發射計算機斷層掃描(PET)用放射性藥物(自用)單位的輻射安全許可證審批頒發權限下放至省級環保部門。
此外,國家核安全局還將對一些行政審批項目延長有效期,如,民用核安全設備焊工、焊接操作工資格證書的有效期由3 年延至4 年。
國家核安全局稱,優化后,核與輻射行政審批項目由20項減至17 項。
就核與輻射信息公開范圍,國家核安全局表示,除免予公開和屬于國家保密范圍的核與輻射安全信息不予公開外,其他核與輻射安全監管信息均屬公開范疇。
意見要求,實時公布全國自動站輻射監測數據;及時發布全國輻射環境質量報告等公眾十分關注的文件。
同時,還將擴大群眾參與,提高公眾在核設施選址、建造、運行和退役等過程中的參與程度。國家核安全局稱,將研究制定核設施在選址、建造、運行和退役等安全許可證審批過程中公眾參與辦法,確定公眾參與的范圍、機制和程序;建立核與輻射安全領域重大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公眾調查結果的核查辦法。
意見表示,將擴大公眾在國家核安全局重大許可工作中的參與范圍,實行核設施在選址、建造、運行和退役等政府重大決策過程中信息公示、公開制度。
(原標題:環保部下放跨省核電項目環評審批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