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能源局印發了有效期為3年的《光伏發電運營監管暫行辦法》。這一辦法涉及光伏發電并網、運行、交易、信息披露等各個環節。其中《辦法》明確規定,電網企業應當全額收購光伏發電上網電量,未按照規定完成收購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005年國務院出臺通過的《可再生能源法》就明確規定要對光伏發電量進行全額收購,2009年做了進一步的修訂,但據業內人士反映,該規定從未強制執行過。未強制執行帶來的直接后果就是造成出于技術上、經濟上、質量上的各種考量,各地的光伏電站面臨著建設難、并網難、拿錢難。
今年上半年記者在甘肅敦煌采訪時發現,從5月開始該地區并網光伏電站大面積“被停電”,即使是享有“所發電量全額收購”口頭約定的特許權項目也不能幸免。
“我們這個項目正常一天的發電量在9萬千瓦時,但現在只能發5萬千瓦時,已經造成項目虧損!敝袕V核甘肅敦煌10兆瓦光伏并網發電特許權示范項目一位負責人稱。
根據上半年科技部針對光伏行業開展的調研結果顯示,去年,國內光伏發電站被棄光限電的比例已達到40%,即使一些并網條件好的電站開工率尚且不足80%。
電網企業接受并網到底難在哪里?
說到底是個“錢”字,經濟利益在作怪。
從電站的建設來說,并網的過程已經是電站項目建成后和電網的接軌過程。按照國家的政策和各類規定,電網企業有義務免費提供接入、計量、運行等服務。真正在實施時,電站都在期待著電網拿出錢來安裝電能計量表,完成從電站到電網的線路鋪設、運行管理建設。而這些都是需要電站口袋里的真金白銀。面對搶裝的光伏熱潮,面對各地政府的光伏投資熱潮,電網似乎不斷地猶豫著。
2012年底,國網公布了《關于做好分布式光伏電網并網服務工作的意見》,稱從11月1日開始,將為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業主提供接入系統方案制訂、并網檢測、調試等全過程服務,不收取費用。但緊接著的一項說明又稱:國家電網公司承諾,10千伏及以下電壓、單個項目容量不超過6MW的分布式發電項目可免費入網,富余電量也將全額收購。按照新規定,未來將以逆變器終端為界,界外費用由電網承擔,界內費用由業主承擔。既然如此,如何又出來一個技術上的限制呢?
對于國網來說,電站并網其可能的成本在哪里?
國網對電站并網的經濟效益或許可以從兩方面考慮:
1.電站并網首先產生的投入是并網費用。有專家分析,分布式發電雖然是低壓端的自發自用為主,不需要向西部電站的升壓、輸電支持,似乎無需多少成本。但是分布式由于單體容量規模遠遠小于西部大型地面電站,分散、數量眾多將使電網公司在配電網接入時不得不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國網也是企業,效益優先,如此海量的投入能否堅持是個問題。
2.損失售電利潤。王斯成專家分析道,“目前發電只有兩種途徑:一種是自發自用,另外就是出售給電網。之前對分布式,電網要求必須自發自用,不允許上傳。為何排斥新能源?電網總說是安全問題,但實際上是利益分配問題,并網侵犯了電網的壟斷利益,新能源多發一度電,電網就少收入一度電的差價收入。說白了,電網是靠賣電掙錢的,如果每家每戶都用自己的屋頂發電,都不用買電網的電了,那電網的電賣給誰?所以說,它如果扶植你的話等于扶植了一個競爭對手。”
或許國網在2012年就預見到了分布式電站項目的新政策和2013年的爆發性增長。這一防范于未然的技術規定,出臺得恰到好處。但細細分析一下就發現,國網憑什么給免費加上一個定語呢?難道國網的這些投入真的是國網自己口袋里的錢嗎?
看一下《可再生能源法》是怎么說的。
《可再生能源法》對電網企業的并網費用的規定
第二十條電網企業依照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確定的上網電價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所發生的費用,高于按照常規能源發電平均上網電價計算所發生費用之間的差額,由在全國范圍對銷售電量征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償。
第二十一條電網企業為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而支付的合理的接網費用以及其他合理的相關費用,可以計入電網企業輸電成本,并從銷售電價中回收。
第二十二條國家投資或者補貼建設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的銷售電價,執行同一地區分類銷售電價,其合理的運行和管理費用超出銷售電價的部分,依照本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補償。
第二十四條國家財政設立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資金來源包括國家財政年度安排的專項資金和依法征收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入等。
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用于補償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差額費用。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接網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電網企業不能通過銷售電價回收的,可以申請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補助。
一目了然。當國家出臺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償時,電網早在第一時間內就開始在用戶的電費中反映出來了。當這些錢進入了口袋,再要拿出來反哺可再生能源建設時,那得要好好算一下,需要“慎重再慎重”地進行投入。即便是法律有明確要求,也會有一個落實的過程。這個落實的過程,表現在具體的操作上,難免被戴上一頂“拖”的帽子。
《光伏發電運營監管暫行辦法》對并網的具體操作指導意見
其實用戶、投資方都不是傻瓜,個中端彌,自然有其它的利益相關方和新能源的急先鋒奔走呼號。此次國家能源局印發的有效期為3年的《光伏發電運營監管暫行辦法》就是針對上述情況,對于電網企業在光伏發展的責任,從職責范圍、具體操作、法律責任等方面做出了更多明確的規定。
首先在職責范圍上,《辦法》明確指出接入公共電網的光伏發電項目、接入系統工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電網改造部分,由電網企業投資建設。接入用戶側的光伏發電項目,接入系統工程由項目運營主體投資建設,接入引起的公共電網改造部分由電網企業投資建設。分布式項目享受了更大優惠。《辦法》提出,電網企業負責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全部發電量、上網電量分布計量、免費提供并安裝電能計量表,不向項目單位收取系統備用容量費。電網企業在有關并網接入和運行等所有環節提供的服務均不向項目單位收取費用。
其次在具體實施上,《辦法》進一步明確電力調度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可再生能源發電上網規定,編制發電調度計劃并組織實施。電力調度機構除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危及電網安全穩定的情形外,不得限制光伏發電出力!掇k法》要求,電網企業應當全額收購其電網覆蓋范圍內光伏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危及電網安全穩定的情形,未能全額收購的,電網企業應當及時將未能全額上網的時間、原因等信息書面告知光伏發電項目運營主體,并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派出機構備案。
最后在法律責任上,《辦法》再次強調指出,電網企業未按照規定完成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造成光伏發電項目運營主體經濟損失的,應當按照《可再生能源法》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可再生能源法》對電網企業的法律責任
《可再生能源法》規定的法律責任有:
第二十八條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監督管理工作中,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三)有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的。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規定,電網企業未按照規定完成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造成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并由國家電力監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經濟損失額一倍以下的罰款。
此次國家能源局啟動對光伏并網消納的全面監管,無疑將加速光伏發電應用市場規模的擴大,推動行業出現新一輪大的發展,充分體現了對法律的尊重,體現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原則。
雷聲再次響起,響鼓上敲起了重錘。但誰都知道有法必依的前提是受害方得有勇氣拿起維權的武器。誰都知道客戶欠錢是可以通過法院來維權的,但真正將客戶告上法庭的供應商又有幾家呢?在中國,要看到具體的效果的話,還得看監管措施的落實情況,這種監管效果,一方面來自國網管理層自身從上而下的監管,另一方面就要看國家能源局對國網的監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