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社會從適法性(legitimacy)的觀點,科技產品制造商(tech manufacturer)必須要有8種專業以上之律師團作法律顧問,除了要具備民法、公司法、商業法、勞動基準法,對于致力于創新的企業,還要有海商法、專*法、公平交易法以及證券交易法等專業律師,審核公司所有對外合約及商業承諾。例如億思達最近在營銷內容中一再透過媒體強調它的產品是 “個人全息或智能全息(Smart Holographics)”這類的名詞,這就是對產業、對消費者的承諾。一旦產品到消費者手中,卻發現他的技術不含衍射(diffraction)的功能,所看到的影像也不是由重建之后的光場(light field)所呈現的,那么任何一位消費者都可因此從詐欺罪對他提出民事賠償告訴。同時間,他也觸犯了專*法、公平交易法以及證券交易法等刑法。
因此就落入了公訴罪的范圍,將由檢察官(prosecuting attorney 或稱districtattorney) 主動提起刑事告訴。經由法官判決確定之后,結果就如同臺灣奇美光電董事長、友達光電副董事長被關進美國的監牢中,同樣的下場。
為何他的律師團不能夠理性分析C3D聯盟所作的專家意見呢?從適法性保護客戶呢?是律師專業不足嗎?這些律師給客戶的意見,能夠適應法治社會的規范嗎?
其實C3D聯盟可以任由億思達繼續作不實宣傳,一直到消費者、檢察官提起告訴之后,再由法院請C3D聯盟提出專家意見。那時就是覆水難收的悲劇了。更可悲得是,現在與億思達公司達成協力的上下游廠商,一定也會在檢察官提起公訴之后,對他提出詐欺之訴,對他要求民事賠償,加重他刑事罪刑。那時他才會發現今日表面的風云人物,卻成為了眾矢之的。
億思達會陷入這種悲劇嗎?我們的企業有能力迎接法治社會了嗎?C3D聯盟想協助企業迎接法治社會,想要挽救瀕臨大悲劇的企業,為何卻反成為企業的仇人?
以上是我對C3D會員提出的公開信。因此我支持:科技想要被產業化,產業必先要自律,自律的首要在于正名。名正才能言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