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關于報送2014年工業行業淘汰落后和過剩產能目標計劃及
申報中央財政獎勵資金有關工作的通知
工信廳聯產業〔2014〕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主管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淘汰落后產能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7號)、《國務院關于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1號)文件精神,確保提前一年完成“十二五”期間工業行業淘汰落后產能目標任務,請按照《關于印發淘汰落后產能工作考核實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聯產業〔2011〕46號)有關要求,開展2014年淘汰落后和過剩產能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按要求報送2014年目標計劃
(一)政策依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淘汰落后產能工作的通知》、《國務院關于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部分工業行業淘汰落后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指導目錄(2010年本)》(工產業〔2010〕第122號公告)和《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以及鉛蓄電池等相關行業準入條件。
(二)重點行業:煉鐵、煉鋼、焦炭、鐵合金、電石、電解鋁、銅(含再生銅)冶煉、鉛(含再生鉛)冶煉、水泥(熟料及磨機)、平板玻璃、造紙、制革、印染、化纖、鉛蓄電池等15個工業行業。
(三)有關要求:請研究提出2014年15個工業行業淘汰落后和過剩產能目標計劃,以及計劃淘汰的企業名單、主體設備(生產線)和產能,并按照規范格式要求在項目申報管理系統(從ttlh.cstc.org.cn下載)中填報相應內容,于2014年2月20日前,按淘汰落后產能考核實施方案規定,由省級人民政府將目標計劃文件及數據光盤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各一式兩份)。
二、組織申報2014年中央財政獎勵資金
按照《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淘汰落后產能工作的通知》、《國務院關于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工業和信息化部 環境保護部 商務部 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促進鉛蓄電池和再生鉛產業規范發展的意見》(工信部聯節〔2013〕92號)要求,中央財政對2014年淘汰落后和過剩產能工作予以獎勵。為適應新情況、新要求,更好發揮中央財政獎勵資金引導作用,現對《淘汰落后產能中央財政獎勵資金管理辦法》(財建〔2011〕180號)有關內容補充說明如下:
(一)行業范圍(涉及第一章第三條)。2014年獎勵范圍為煉鐵、煉鋼、焦炭、鐵合金、電石、電解鋁、銅(含再生銅)冶煉、鉛(含再生鉛)冶煉、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造紙、制革、印染、化纖、鉛蓄電池等15個工業行業。
(二)獎勵條件(涉及第二章第四條)。
將第一款補充完善為:獎勵門檻依據國家相關文件、產業政策等確定,并根據國家產業政策、產業結構調整等情況逐步提高(2014年15個工業行業獎勵門檻見附件1)。
同時,將第三款“近三年處于正常生產狀態(根據企業納稅憑證、電費清單、生產許可證等確定),如年均實際產量比項目批復生產能力少20%以上,落后產能按年均實際產量確定”,調整為:“獎勵產能按照國家公告的淘汰產能及獎勵條件確定。”
(三)《淘汰落后產能中央財政獎勵資金管理辦法》其他條款的內容保持不變。
請各省級財政、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按照上述要求,根據2014年工業行業淘汰落后和過剩產能目標計劃及2013年任務完成情況,提出符合獎勵條件的落后產能規模、具體企業名單及計劃淘汰的主體設備(生產線),并在淘汰落后項目資金管理系統(從www.jjrjw.com下載)中填報相應內容,于2014年2月20日前將申請文件和數據光盤報送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各一式兩份)。同時,將2013年獎勵資金安排和使用情況、實際淘汰落后產能情況和書面驗收意見進行整理匯總后一并報送。
三、及時報送2013年工作總結
各地要充分認識淘汰落后和過剩產能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和艱巨性,按照有關要求,認真做好列入2013年國家公告的落后產能主體設備(生產線)拆除驗收工作,出具省級書面驗收意見,并在省級人民政府門戶網站以及當地主流媒體向社會公告本地區已完成淘汰落后產能任務的企業名單。在2014年1月底前,按淘汰落后產能考核實施方案規定,由省級人民政府將2013年淘汰落后產能工作總結,以及目標任務完成情況表(見附件2)報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各一式兩份)。
四、聯系人及電話
工業和信息化部(產業政策司)聯系人:張志分、唐軍, 電話:010—68205194/5189。
財政部(經濟建設司)聯系人:王志雄,電話:010—68552599。
附件:1.2014年工業行業淘汰落后和過剩產能中央財政獎勵門檻
2.××省(區、市)2013年重點行業淘汰落后產能目標任務完成情況表(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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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