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無前例。”2014年9月15日,泰州市環保局副局長童寧用這個詞來概括剛剛判決的一宗環境公益訴訟。
此前5天,泰州市中院。經過十余小時的庭審,江蘇常隆農化有限公司等6家企業被判賠償環境修復費1.6億余元。
1.6億元,毫無疑問是環境領域的第一天價民事賠償。在公開資料中,以前最高的是2009年山東省臨沂市化工企業污染河流的案件,一審判決3名被告共同賠償3714萬元經濟損失。
“環保執法力度也從來沒這么大過。”童寧說,“以前老百姓都認為環境破壞不會被判刑,但這次無論是刑事部分還是民事賠償,都是史無前例的。”
這也出乎業界的意料。此前論及環境公益訴訟,“立案難、取證難、鑒定難、勝訴難”幾乎成了眾口定調,但此次卻是里程碑式破局。“這個案子對將來的環境公益訴訟案有很多指導意義。”泰州市中院副院長生建華說。
從談判到訴訟
這是一起普通的非法傾倒危險廢物的案件,但已注定成為環境公益訴訟的經典案例。
案發一年半之前,江蘇省泰興市(泰州市下轄的縣級市)6家化工企業將廢酸委托給沒有危廢處理資質的皮包公司,后者用改裝過的船舶,偷偷倒入當地河流之中。在一年時間里,共傾倒了兩萬多噸廢酸。
在經過民眾舉報、媒體曝光、泰興市環保局蹲點調查之后,犯罪嫌疑人被抓獲。
2014年8月,泰興市法院判決,14人因犯環境污染罪處有期徒刑2-5年不等,并處罰金16萬-41萬元。
不過,檢察機關并未滿足于追究刑事責任。“我們要調查4家傾倒企業上游的企業有沒有責任。”泰州市檢察院副檢察長陳學東對南方周末記者說。
在犯罪嫌疑人被抓獲之初,泰州市檢察院就開始介入該案。陳學東稱,當時檢察院在介入的同時辦三件事:一是監督泰興市公安辦案,二是調查該案中是否存在瀆職行為,最終兩名海事人員被判刑,三是除了追究14名肇事者的刑事責任,還要追究6家化工企業的民事賠償責任。
這才有了2014年9月10日開庭審理的民事訴訟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