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除湖北外的6個試點皆已發布了控排企業(或單位)碳排放量化和報告的通用指南。其中,北京、天津、廣東、上海試點還在此基礎上開發了火力發電企業的行業指南。今年年初,為落實重點企業直接報送溫室氣體排放數據制度,國家發改委發布了十個行業碳核算和報告標準,其中包括發電企業和電網企業。
上述核算標準或量化指南,在發電企業碳排放的量化原則、方法學和報告機制等方面基本一致,但在溫室氣體種類、排放邊界、數據的獲取以及節能減排措施等細節方面不盡相同。
2016年即將試點全國碳市統一,由于各地執行標準不同,由此帶來同一行業在不同試點中,以及同一試點中不同行業承擔的責任不盡相同的現象,值得政策制定者關注。
排放邊界各異
電力生產的碳排放主要來自化石燃料燃燒排放的溫室氣體,包括二氧化碳、甲烷和氧化亞氮等,其中二氧化碳排放占比最大。基于這一特點,北京、天津、上海和廣東試點僅要求量化二氧化碳排放。
重慶不僅將二氧化碳排放納入核算范圍,還要求量化氧化亞氮排放量,要求電力生產企業將排放單位由噸氧化亞氮轉化為噸二氧化碳當量,計入碳排放總量。但重慶對其他工業企業化石燃料燃燒的直接排放,卻只要求核算二氧化碳排放量。
深圳對所有控排行業均采用同一標準,要求全面核算溫室氣體種類和排放邊界,但同時也規定,對某些溫室氣體排放的量化在技術上不可行,或量化成本高而收效不明顯,或量化結果低于排除門檻的直接或間接溫室氣體源可以排除。由于指南對任何行業的排放源均未做出細化說明,因此在實踐操作中,核算以及核查人員的主觀因素影響較大。
對溫室氣體GWP值的選取方面,深圳將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PCC)第一工作組第四次評估報告(2007年)的數據作為參考,重慶選取的氧化亞氮的GWP值則比較落后,為IPCC第二次評估報告(1995年)的數據。
除化石燃料燃燒的直接排放外,煙氣碳酸鹽或石灰石脫硫處理的二氧化碳排放也是發電企業的排放源之一。但考慮此類排放大約占燃煤發電企業排放總量僅1%左右,北京、上海、重慶對此類排放未做出量化要求。而其余三個試點中,天津和廣東明確規定了此類排放的計算方法。其中,工藝脫硫效率與二氧化碳排放量正相關,此因子廣東默認為100%,天津則要求根據企業在線監測系統年平均數據確定。
雖然上述非二氧化碳的溫室氣體排放和脫硫工藝二氧化碳排放占發電企業總排放量百分比很小(粗略估計兩者之和不超過2%),此類排放的計算與否,對同一試點的發電企業來說,不存在差異對待,但對同一試點不同行業的企業,以及不同試點的發電企業來說,可能存在不公平性。考慮到發電企業碳排放基數較大,對于排放量相對較小的控排企業來說,如制造業、公共建筑、餐飲和其他服務行業等,此排放量可能已經超過上述行業可以忽略不計的數量水平。
因此,排放源識別的全面程度、細化水平、相關因子選擇的科學性,以及忽略或豁免特定排放源的界定標準和尺度大小,仍需逐步改進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