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污染企業關停搬遷了,當地的污染就徹底消除了嗎?廢水、廢氣、煙塵等污染沒有了,還有沒有潛在的污染一直沒暴露出來?近年來,越來越多的地下水污染、土壤污染事件出現,目標直指企業生產場地。
無論企業已經關停搬遷,還是仍在生產,這些深藏地下的污染都會對環境和健康造成巨大傷害。工業企業用地的污染治理到底該從何入手,從何時入手?
根據環境保護部《關于加強工業企業關停、搬遷及原址場地再開發利用過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以下稱《通知》),將場地環境調查評估和污染修復工作從土地流轉和開發前移到了工業企業關停搬遷之后,并對工業企業搬遷過程中的環境污染防范做出了要求。這反映出,近兩年來管理部門對污染場地環境管理的認識有所提升。
然而,場地污染不是因為企業關停搬遷,反而是經年累月的生產和排污造成的。現在政府部門對工業場地污染治理的關注更多集中在關停搬遷企業上,那些不搬遷不關停企業的場地污染怎么辦?
今天的生產場地不能成為明天的污染場地
環境保護部自然生態保護司司長莊國泰曾表示,對土壤污染防治應“越快越好”,指出預防、風險控制、治理的資金投入比為1︰10︰100。是搬遷后甚至要開發了再去調查修復比較好,還是在生產期間強化污染場地管理和污染責任,督促企業做好生產過程環保比較好?無論比較污染危害,還是修復成本,答案都不言自明。
地處鬧市卻無法開發,還有巨額土壤修復成本需要政府埋單,這就是湖北省武漢市漢陽區赫山地塊的現狀,這也是工業場地污染的典型案例之一。現在,這一地塊的修復工作正在進行中,也引來多方媒體的關注。
據悉,這一地塊占地面積約242畝,是原武漢農藥廠廠區,土壤受農藥污染嚴重。2006年3月,赫山地塊以4.055億元被武漢三江航天房地產公司競得,但開發時發生工人中毒暈倒事件,導致武漢市土地儲備中心在退還開發商土地款之外,還賠償了1.2億元,收回了土地。
據了解,赫山地塊的土地修復成本預計會超過2.8億元。土地修復專家說,如果計算一下污染企業搬遷前創造的產值,再對比土地修復成本,可以看出污染對于土地價值的負面影響巨大。
不久前,蘭州石化管道泄漏導致蘭州部分飲用水被污染。環境保護部固體廢物和化學品管理技術中心在署名文章《加強污染場地環境管理迫在眉睫》中指出,蘭州自來水苯超標是一起典型的污染場地再污染事件,表示要以在產場地、閑置場地和再開發場地的環境管理為3條主線,全面推動“防新增、明已有、治突出、控長遠、凈開發”5項行動。這表明,環保部門已經認識到污染場地環境問題并非局限于搬遷和開發過程,甚至把開發放在了最后。
以搬遷和開發為契機進行污染場地環境管理,有利于保障開發用地安全,但這大大縮小了污染場地環境管理在空間和時間上的范圍,使污染防治管理工作出現了很大的空白區域,甚至會讓社會對污染場地修復的認知有所偏離。
不能只關注要搬遷和關停的企業場地
根據今年2月發布的國家標準《污染場地術語》(HJ682—2014)規定,因從事生產、經營、處理、貯存有毒有害物質,堆放或處置潛在危險廢物,以及從事礦山開采等活動造成污染,且對人體健康或生態環境構成潛在風險的場地,定義為潛在污染場地。對潛在污染場地進行調查和風險評估后,確認污染危害超過人體健康或生態環境可接受風險水平的場地,定義為污染場地。
可見,污染場地其實是一個有污染、有危害的空間,根本不是工業企業搬遷產生的,與開發更沒有聯系。
然而,我國對污染場地的環境管理一直以來都與搬遷和開發有關。《關于切實做好企業搬遷過程中環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環辦〔2004〕47號)、《關于加強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見》(環發〔2008〕48號)、《關于保障工業企業場地再開發利用環境安全的通知》(環發〔2012〕140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近期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國辦發〔2013〕7號)和一些地方文件等,在污染場地管理方面,都只提及待開發或搬遷的場地。截至目前,還沒有看到過一個文件提及未搬遷和未開發污染場地的環境管理。
對要開發的污染場地進行管理無可厚非,不搬遷不開發的污染場地呢?是不是這些場地就沒有污染或危害?
云南陸良、湖南湘鄉、河北滄州和蘭州石化都發生了污染場地導致的環境問題,百姓受害、生態受損,但都不是搬遷造成的,也沒有土地開發牽涉其中。如按舊思路管理,這類場地將失去開展調查乃至修復的依據。如果不能及時治理,污染將繼續遷移擴散,危害也將累積,也必將增加日后治理的難度和成本。
完善立法才能帶來實質性推動
此前下發的類似通知不可謂不多,但對污染場地環境管理的推動卻十分有限。當前,地方環保部門在污染場地環境管理上的主要問題,是沒有法律依據來管理污染場地、找到責任方、要求責任方調查和修復污染場地,無法依法行政。
通知的法律效力太低,沒有強制性,污染場地環境管理牽涉多方利益,只有盡快出臺《污染場地管理辦法》,乃至《土壤污染防治法》,才有望產生實質性推動。
之所以要對污染場地進行管理甚至修復,是因為污染和危害,不是因為要再開發或再利用。國內外經驗表明,像云南陸良這類場地的危害遠遠大于搬遷后用于開發的場地。如果按照《通知》來執行,作為數量最多的污染場地類型,如加油站只能任其繼續泄漏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危害地上居民和地下水源。
國家標準既然明確了污染場地的定義,相應的環境管理應按照其劃定的范圍進行,不能有疏漏。污染場地中最大和最重要的一部分恰恰是不搬遷和不開發的污染場地,它們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我國未來污染場地的數量和污染程度。
據悉,土壤環境立法和污染場地環境管理體系建設正在進行。在已經給予搬遷和開發場地足夠關注的現在,有必要好好想一想:不搬遷不開發的污染場地誰來管?
(作者系中國環境修復產業聯盟秘書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