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圖通過“傍名牌”,迅速發展壯大企業,卻不料這并非捷徑而是歧途,三家公司因此陷入官司糾紛。
近日,樂清法院對施耐德電氣(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施耐德中國”)訴青島施耐德高低壓電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施耐德青島”)、青島施耐德高低壓電氣有限公司樂清分公司(以下簡稱“施耐德樂清”)、樂清市艷豪電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艷豪電氣”)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
施耐德電氣公司于1838年在法國成立,是世界知名的電氣產品設計、制造企業。1995年,施耐德電氣公司在中國設立全資子公司施耐德中國,注冊了“施耐德”、“施耐德電氣”等商標,又投資設立上海施耐德配電電器有限公司、施耐德(蘇州)變壓器有限公司等多家含“施耐德”字號的電器企業。
2012年2月21日,樂清人戴某在青島成立施耐德青島,經營批發高低壓電器及成套設備、自動化控制設備、電子器件、電線電纜、生產、加工高低壓電器及成套設備等,并于同年3月30日在樂清成立施耐德樂清,生產塑料式斷路器、雙電源自動轉換開關等電氣產品。
同年8月27日,樂清市工商部門對被告施耐德樂清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時,查獲大量在產品上或包裝盒、使用說明書上標注“施耐德青島”的電氣產品。后工商部門對此作出行政處罰。
去年4月15日,樂清市工商部門在檢查艷豪電氣時,查獲6000只在產品說明書、內盒上都標注“施耐德青島”名稱的斷路器產品。艷豪電氣表示該批產品系施耐德青島、施耐德樂清委托生產。后工商部門責令艷豪電氣暫停銷售。
去年9月6日, 施耐德中國向法院起訴施耐德青島、施耐德樂清、艷豪電氣不正當競爭。法院審理后認為,施耐德青島、施耐德樂清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施耐德”字號,以及施耐德樂清在其生產、委托艷豪電氣生產的產品、產品包裝盒及使用說明書上標注“施耐德青島”的名稱,容易使相關公眾誤認其生產、銷售的商品為施耐德中國的商品或者誤認為其與施耐德中國具有許可使用、關聯企業關系等特定聯系,三家公司損害了施耐德中國的合法權益,其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最終,法院作出判決:施耐德青島、施耐德樂清、艷豪電氣停止使用包含“施耐德”文字的企業名稱;施耐德青島、施耐德樂清變更企業名稱,變更后的企業名稱不得包含“施耐德”文字;三家公司在《溫州日報》上刊登聲明,以消除其侵權對施耐德中國的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2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