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法重點是講責任歸屬,而不是權利歸屬。”清華大學環境學院環保產業研究中心主任傅濤在接受中國水網記者采訪時表示,“如果說老的環境法是在分配權利,修訂后的《環境保護法》則已經開始在分配責任,他初步構架了一個以責任為主導的、環境可持續發展的全新體系,雖仍有些許不到位,但已經向責任性環境法走出決定性的一步。”
在我國環境保護工作中,存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排污企業、治污企業、公眾等多種責任主體,責任關系復雜。“以前的環保法基本上是權利分配,主要是規定了環保部門和排污主體怎么管、怎么罰,是警察和小偷的故事。”傅濤說。“新環保法已有不少地方體現責任了”。
政府的責任:對環境質量負責
傅濤指出,“新環保下責任主體的最大外包商是地方人民政府。”新環保法明確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質量負責”,要求各級政府把確保生態環境安全和基本環境質量作為重要公共服務職責,并對地方政府及其主管部門,增加了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估制度。
同時,中央政府也沒有置身事外,跨區域流域的環境治理,需要中央政府協調建立聯防聯控機制,并通過財政轉移支付的方式,加大對生態保護地區的生態補償。
新環保法一方面授予對各級政府、環保部門許多新的監管權力,另一方面,它也規定了對環保部門自身的嚴厲行政問責措施,如“政府的主要負責人在面對政府的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后果時要引咎辭職”等。
排污企業的責任:嚴控排放標準
傅濤對記者說,“排污企業的責任是點的責任。”新環保法第四十四條指出,企業事業單位在執行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同時,應當遵守分解落實到本單位的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即排污企業首先要達標排放,在污染物總量指標不達標情況下,排污企業還要通過提高排放標準等手段來分擔,“這是對超標責任的約定,過去從未有過的提法”傅濤說。
“污水處理廠、垃圾處理廠也屬于污染物排放的企事業單位,他們的風險也會加大。”傅濤指出,比如污水處理廠排放污泥,也是排放污染物,不能因為是治污企業就隨便排放,因為這也會加大環境治理的風險。
同時,新環保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礎上,進一步減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應當依法采取財政、稅收、價格、政府采購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勵和支持。
傅濤認為,這兩條規定形成了互補關系。
治污企業責任:提供治污服務
傅濤介紹,按照新環保法規定,每個排污企業都需要把自己的排污邊界守好,一定不能超標排放,超標了就會受到嚴厲處罰;即便不超標,也要遵循總量指標,環保壓力較大。企業的污染物排放治理可以請專業的環保企業來做。
隨著我國環境產業的發展,治污企業成為環境保護的一支主力軍,并得到快速發展。目前,在很多環境項目中,政府充當采購服務的角色,由專業的治污企業提供治污服務。新環保法第一次對治污企業與政府之間的采購關系做出了明確規定,“國家采取財政、稅收、價格、政府采購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勵和支持環境保護技術裝備、資源綜合利用和環境服務等環境保護產業的發展。”傅濤說,這是新環保法中僅有的一條針對環境產業的條款。
公眾責任:環境保護、監督與訴訟
環境是人人共享、風險共擔的公共產品,新《環境保護法》在總則中明確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和責任。傅濤認為,公眾責任體現在幾個方面,如有義務保護環境、有權利監督排污治污企事業單位、有權利訴訟。
新環保法新增專章規定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并擴大了此前草案中屢受質疑的環境公益訴訟提起主體范圍。如,新環保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公民應當減少日常生活對環境造成的損害;五十三條規定,公眾享有獲取信息、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的權利;第五十七條規定,公眾發現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行為的,有權舉報,且符合一定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總之,“新環保法構架了一個以責任為主導的可持續發展體系,責任主體更為多樣,責任類型更為完善,責任落實更為有力。” 傅濤總結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