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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新能源利用率當前全球能源結構發展的主題,歐洲在這一方面大都走在世界前列,有關報告顯示,2011年歐洲可再生能源利用率再創新高,達到13%。
當前,歐洲各國對可再生能源發展的主要激勵措施包括:補貼、稅收優惠、價格優惠和貸款優惠等,并且注意了激勵措施的公開明了,財政資金補貼流向有透明度,使公眾和業內人士了解財政負擔了什么,對什么給予了補貼以及為什么補貼等。
歐盟的實踐證明,強制性收費政策能有效地引導能源產業結構的調整、發展。如:20世紀80年代后期的丹麥政府,采取征收能源環境稅的辦法來提高化石燃料在丹麥市場的價格,以保證綠色能源價格在市場中的競爭與生存能力。同時,政府將稅款部分專項用于綠色能源技術的開發和推廣使用。這極大刺激了可再生能源的發展。
歐洲統計局26日發表報告說,根據現有最新統計數據,2011年歐盟可再生能源占能源消耗總量的比例達到13%,比上年的12.1%進一步提高。
2011年,可再生能源占能源消耗總量比例最高的4個歐盟國家分別為瑞典46.8%、拉脫維亞33.1%、芬蘭31.8%和奧地利30.9%,最低的為馬耳他0.4%。盧森堡、英國、比利時和荷蘭比例也較低,分別為2.9%、3.8%、4.1%和4.3%。
歐盟規定的可再生能源包括太陽能、水能、風能、地熱能和生物能等。歐盟規定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占能源消耗總量的比例要提高到20%,為此從2004年開始根據實際情況給每個成員國提出了不同目標。統計顯示,2004年歐盟可再生能源占能源消耗總量的比例為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