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能源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正式印發,關于各界猜測的職能轉變問題,也隨之水落石出。
《規定》明確,今后能源局將取消電力、煤炭、油氣企業的發展建設規劃和專項發展建設規劃審批。同時,將國家發改委的供電營業區的設立、變更審批及供電營業許可證核發職責與國家能源局的電力業務許可證核發職責整合,下放區域能源監管機構。
主要職責偏重于宏觀規劃
根據《規定》,今后國家能源局主要職責,一是負責起草能源發展和有關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送審稿和規章,擬訂并組織實施能源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推進能源體制改革,擬訂有關改革方案,協調能源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
二是組織制定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以及煉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的產業政策及相關標準。按國務院規定權限,審批、核準、審核能源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指導協調農村能源發展工作。
三是組織推進能源重大設備研發及其相關重大科研項目,指導能源科技進步、成套設備的引進消化創新,組織協調相關重大示范工程和推廣應用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
四是負責核電管理,擬訂核電發展規劃、準入條件、技術標準并組織實施,提出核電布局和重大項目審核意見,組織協調和指導核電科研工作,組織核電廠的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
五是負責能源行業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參與研究能源消費總量控制目標建議,指導、監督能源消費總量控制有關工作,銜接能源生產建設和供需平衡,并負責能源預測預警,發布能源信息,參與能源運行調節和應急保障,擬訂國家石油、天然氣儲備規劃、政策并實施管理,監測國內外市場供求變化,提出國家石油、天然氣儲備訂貨、輪換和動用建議并組織實施,按規定權限審批或審核石油、天然氣儲備設施項目,監督管理商業石油、天然氣儲備。
此外,還有負責監管電力市場運行,規范電力市場秩序,監督檢查有關電價,擬訂各項電力輔助服務價格,研究提出電力普遍服務政策的建議并監督實施。
為了更加突出宏觀調控能力,《規定》明確了需要能源局加強的職責范圍,包括強化能源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的擬訂及組織實施,加強能源預測預警,提高國家能源安全保障能力;推進能源體制改革,加強能源法制建設,進一步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完善能源監督管理體系,加強能源監督管理,推動能源消費總量控制,推進能源市場建設,維護能源市場秩序。
職責分工明確
《規定》發布后,國家能源局與國家發改委的有關職責也有明確分工。其中,國家能源局負責擬訂并組織實施能源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研究提出能源體制改革建議,負責能源監督管理等;國家發改委主要是做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能源規劃的協調銜接。
國家能源局擬訂的能源發展戰略、重大規劃、產業政策和提出的能源體制改革建議,由國家發改委審定或審核后報國務院。
國家能源局按規定權限核準、審核能源投資項目,其中重大項目報國家發改委核準,或經國家發改委審核后報國務院核準。能源的中央財政性建設資金投資,由國家能源局匯總提出安排建議,報國家發改委審定后下達。
國家能源局擬訂的石油、天然氣戰略儲備規劃和石油、天然氣戰略儲備設施項目,提出的國家石油、天然氣戰略儲備收儲、動用建議,經國家發改委審核后,報國務院審批。
國家能源局提出調整能源產品價格的建議,報國家發改委審批或審核后報國務院審批;國家發改委調整涉及能源產品的價格,應征求國家能源局意見。核電自主化工作,在國家發改委指導下,由國家能源局組織實施。輸配電價格成本審核辦法則由國家發改委會同國家能源局制定,共同頒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