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國務院召開常務會議,明確要求“形成鐵路投融資體制改革方案,支線鐵路、城際鐵路、資源開發性鐵路所有權、經營權率先向社會資本開放,引導社會資本投資既有干線鐵路”。
鐵路投融資體制改革,以所有權和經營權制度為切入點,是網絡型壟斷企業改革的重大突破。這一重大改革舉措,有利于吸引社會各種資金來源,加大社會對鐵路產業監督力度,改善鐵路企業治理結構,提高鐵路投資和運營效率,促進鐵路的持續健康發展。筆者認為,電網與鐵路網同為網絡型壟斷企業,不妨借鑒鐵路改革經驗,對電網進行投融資體制改革。
電力體制改革早于鐵路體制改革十多年,但電網投融資體制改革仍將滯后于鐵路投融資體制改革。盡管由于歷史原因極小部分配網由地方國有或私有資本控制或經營,但國家沒有明確的政策在電網所有權和經營權方面可以向社會資本開放。
2002年電力體制改革的一個主要標志性成果是,成立了國家電網公司和南方電網公司,并同時成立了由國家電網公司獨資控股的五大區域電網公司。但是,近幾年,國家電網公司逐步將五大區域電網公司改制為其區域分部,將資產并入其本部。這一動作被視為電力體制改革的倒退。
筆者認為,國家電網公司撤并區域電網公司的主要目的是,大幅增加其本部經營資產和現金流量,為其擴張提供更多的資金支持。但是,如果當時對電網投融資體制實行改革,實行電網產權多元化,并推動經營權向社會資本開放,電網擴張所需資金可能得到滿足,國家電網公司撤并區域電網公司可能遇到更大的阻力。
實際上,在改革開放初期,電源項目就向包括外資在內的社會資本開放,現在電源點所有權和經營權多元化,已經是普遍現象。實踐證明,發電產業的投融資體制改革,極大地提高了社會投資和經營的積極性,推動了發電產業的健康發展,滿足了國民經濟發展的用電需求。
如果借鑒鐵路投融資體制改革經驗,率先對電網投融資體制進行改革,逐步實現包括骨干輸電網、配電網各級電網產權和經營權向社會資本開放,這將推動實現輸配電網分開,有利于提高投資和運營效率,也是釋放的一項重大改革“制度紅利”。
關于是否應該拆分國家電網公司問題,這是最近電力體制改革中一個熱議的話題。筆者認為,這是恢復原來電網分區獨立經營問題,人員和資產(負債和權益)不變,國家電網公司把撤并的區域電網公司原樣恢復不是一件難事。因此,若想破除壟斷問題,需要恢復區域電網公司并獨立經營,此舉有利于加強電網監管,提高區域內輸電網建設和運營效率。同時,把國家電網公司改制成為國家特高壓輸電公司,充分發揮特高壓技術優勢。由國家電網公司分立而成的特高壓輸電公司和五大區域獨立經營電網公司,其國有股權由國資委直接持有。
深化電力體制改革還需要加強頂層設計和總體規劃,應該采取如下措施:
首先,政府職能應該按照電力市場化改革的要求進行調整。要劃清中央與地方兩級政府在電力監管方面的權責,該下放的權力要下放;要通過立法在國家層面建立監管會計、績效激勵輸配電價監管、績效考核、項目核準四位一體的綜合性監管體系,避免單一破碎性監管產生的相互制肘或矛盾;要建立與電力市場化相適應的調整宏觀經濟的財政稅收機制。
其次,電力市場結構和主體應該按照電力市場化改革的要求進行安排。要建立跨大區特高壓輸電、區域輸電、省級配電電網主體,建立現金流量與輸配電業務收入相一致的體制機制;要建立輸、配電業務與調度業務電網相分離的業務模式,并實行對各項業務單獨激勵監管;要建立發電商與用戶購賣電充分競爭的市場體制機制;要完善電力市場主體的產權和經營權制度,培育成熟的市場競爭主體。
第三,制定明確的改革時間表和配套措施穩步推進電力體制改革。要由真正獨立、權威的技術性專家參與制定改革時間表和配套措施;要納入政府和有關方面(包括電網企業、發電企業)改革議事日程;要加強電力改革的監督和考核;要大膽實踐、敢于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