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金融時報》網站6月17日刊登了畢馬威全球中國業務發展中心主席馮育勤和畢馬威金融服務業合伙人左艷霞聯合撰寫的文章———《如何降低中國企業海外投資風險?》。文章認為,隨著中國企業積極開展海外投資并取得跨越式發展,海外投資所面臨的諸多風險也隨之凸顯,亟須建立一種保障企業海外投資利益、分擔風險的制度安排。他們從五個方面建議中國完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降低海外投資風險,為企業“走出去”提供支持。
投資保險為海外投資保駕護航
近年來隨著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揚帆遠航,積極拓展廣闊的海外發展空間,海外投資所面臨的諸多風險也隨之凸顯出來,成為“走出去”過程中不可忽視的問題。一種保障企業海外投資利益、分擔風險的制度安排就顯得尤為重要。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是資本輸出國政府對本國海外投資者在國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風險提供保險支持的風險防范制度。這一制度極大地促進了國際資本流動和世界經濟的發展。
海外投資保險承保機構的經營模式分為三種:政府公司、政府機構、政府機構與政府公司混合。這三種經營類型都是在政府的主導之下,往往與兩國政府間相關的投資政策、投資協議相結合,體現著強烈的政策傾向性。2001年入世之后,中國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中國信保),開展出口信用保險、投資保險、資信評估等相關業務,成為中國企業開展海外運營的強大后盾。
海外投資保險發展仍存不足
隨著中國企業走出去腳步的加快,企業對于投資保險的需求相應加大,過去10年間中國信保承保金額年均增長率62 .2%。但相對于龐大的“走出去”的企業群體來說,承保金額總量和覆蓋范圍仍明顯不夠。在利比亞危機中,中國共有50余個大型項目受到影響,而涉及的188億美元合同僅有4億元人民幣可以得到保險的賠付,總體保險覆蓋率僅為合同金額的5.68%,而世界范圍內海外投資的保險覆蓋率已經達到15%。因此,海外投資保險市場將來還有很大的成長空間。
企業的風險管理意識薄弱是一個普遍存在的問題。中國企業對風險認識不足一方面是由于海外投資起步晚、經驗不足,另一方面則是現代企業管理制度并不完善,企業在經營決策中還未充分認識到風險管理的重要性。海外投資保險的保費偏高也是導致投保數量不多的原因之一。
另外,在中國海外投資保險市場中,提供該項服務的目前只有中國信保一家企業,提供類似服務的多邊投資擔保機構主要投資方向為發展中國家,與中國海外投資主要分布在發達國家的情況不符,且審核標準嚴格。
相關法律的不完善和制度缺陷也限制了海外投資保險的發展。中國尚未出臺專門法來規范海外投資保險的業務操作,僅僅是頒布了一些行政法規和管理辦法,不具備完整的法律效力。保險機構賠償受損企業后,因為缺少雙邊投資保證協定和法律效力的約束,無法順暢地行使代為求償權,很容易陷入資金周轉困難的境地。
多方合力共同完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
為了提高海外投資保險的保險覆蓋率,更好地發揮其對于海外投資的促進作用,建議從以下幾點來進一步完善。
一、完善海外投資保險的承保范圍、保險條件,可以借鑒美、德等國發展經驗。美國的海外私人投資公司在長時間的實踐過程中,根據世界經濟形勢發展和本國投資需求變化,設計出了多樣的險別,比如營業中斷險、“9·11”事件后推出的恐怖主義險、針對年收益少于2.5億的小企業提供的低保費保險和針對石油、天然氣及其他自然資源提供的特別保險等。
對中國來說,保險機構應積極引導民營企業開展海外投資,重點支持能源開發、高新技術、節能環保等領域的投資。
二、引入商業保險機構,形成競爭機制。在海外投資保險業務方面,隨著政策放寬,其他商業保險機構,尤其是諸如美國國際集團(A IG )、美國丘博保險集團(chubb)這樣的大型外資保險集團必將涉足這個潛力巨大的市場,一場激烈的競爭不可避免,但也會成為促進中國海外投資保險業務發展的良好契機。隨著相關制度的完善,可以適當放松限制,引入競爭機制來提升市場效率。
三、提高企業的風險管理意識,積極開展風險教育和培訓工作。
現階段海外投資的主體仍然是大型國有企業,但是很多國企缺乏現代企業治理觀念,如果投資失敗出現巨額損失,還會有政府來兜底的僥幸心理普遍存在,這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對海外投資保險的需求。因此,解決問題的根本在于加快進行國有企業改革,實現政企分離,自負盈虧,自主經營。
四、完善雙邊投資保證機制,切實保護中國企業利益。雖然目前中國已與130個國家簽訂了雙邊投資保護協定,但是這些協定大多數還是以東道國的身份訂立,以吸引外資流入為目的,協議內容并未涉及海外投資保險,無法起到保護本國企業利益的作用。因此,當務之急就是盡快完善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的條款,適應中國資本走向世界的大趨勢。
五、建立海外投資保險的基本法,規范相關行為。為了保證投資保險的健康有序發展,必須盡快出臺海外投資保險的專門法,不僅可以為現行的單邊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提供法律支持,更為將來的雙邊投資保證機制打下基礎。法律制訂過程中需要既結合中國國情,又與現行的國際條約相適應。另外,還需在法律中明確規定保險糾紛的處理解決方式,這樣才可避免索賠受阻的事件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