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中國與歐盟達成的光伏產品出口“價格承諾”協議將開始實施。昨日,記者發現,中國商務部網站子網站——商務部外貿商品質量服務平臺上發布了一篇名為《光伏“配額”分配標準出爐10%配額給予小企業》的文章,文章中提及,價格承諾將于8月6日生效,不過,之前適用協議、參與談判的95家企業最終少了一家,變為94家,
另外,文章刊登了中國機電產品進出口商會發布的《對歐盟出口光伏電池產品價格承諾實施辦法》(下稱《辦法》),其中包含了備受關注的光伏“配額”分配標準,即采取“631”的配額分配方案,60%配額按照企業出口比例分配,其余30%和10%分別分配給積極抗辯企業和小企業。
不過,業內人士對于《辦法》中提到的方案表示擔心,認為這種分配方案是計劃經濟的行為,不利于公平競爭,恐滋生暗箱操作、倒賣配額等現象。
分配方案出爐
在價格定死的情況下,短期內,業內比較擔心的是配額的“蛋糕”怎么切分的問題。此前,中國光伏產品出口至歐洲市場在數量上并沒有限制。
而根據歐盟有關法律規定,為了防止人為操控市場價格的行為,中歐雙方將不會公布最低限價和出口年限額的具體數字。機電商會昨日發布的《辦法》,只是公布了配額的大致百分比分配。
中國機電產品進出口商會將負責組織協調企業實施價格承諾協議,組織企業選舉產生價格承諾工作委員會和價格承諾監督委員會。前者負責組織企業審議價格承諾的實施辦法、數量分配方案及調配意見,通過后機電商會組織實施;后者主要只能是監督價格承諾執行相關工作并提出相關意見;接受企業投訴,反映企業訴求;對違規企業提出調查和懲罰意見,由機電商會組織實施。
機電商會稱,其以“公平、合理、透明”、“誰應訴,誰受益;誰應訴多,誰受益多”為原則,確定當年企業的出口數量,制定分配方案,提交全體價格承諾企業審議通過。所有涉案產品均按此原則執行。
《辦法》規定,價格承諾協議規定的年度出口數量的60%份額,按照企業對歐盟出口光伏電池組件占中國對歐出口光伏電池組件的份額進行分配。其中,30%按照歐盟反傾銷調查期(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出口份額計算,30%按照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出口份額計算。
至于其余40%份額,機電商會稱,其中30%份額,作為鼓勵和重點支持份額,分配給參加行業抗辯企業;另外10%份額,優先用于扶持出口規模較小企業,對按條款分得年度份額不足2MW(1MW=1000MW)的企業補足到2MW;剩余部分用于支持自有品牌、科技含量高、財務狀況良好的光伏電池出口。
能源專家林伯強在接受《國際金融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小光伏企業由于沒有規模優勢,生產成本高,很可能會在這個過程中被淘汰,整個行業將借此進入整合加速期。
恐滋生暗箱操作
機電商會在《辦法》中一再強調“公平、合理、透明”,且明確表示,如果出現“變相低于承諾價格申報出口;虛報或惡意延遲提供統計材料或其他弄虛作假行為;擅自轉讓、倒賣或變相倒賣所分配的出口數量;出口不合格產品;出口數量使用不完不及時退回;無故不參加價格承諾相關活動;違反承諾協議或本辦法的其他規定”這7項行為,機電商會可視情節輕重給予暫停發放承諾證明,同時通報給價格承諾監督委員會,根據監督委提出的意見采取暫停或停止開具承諾證明、削減或取消本年度出口數量以及下一年度出口數量的處罰措施。
但對于《辦法》的分配方案,一些企業和業內專家表示擔憂。
優太新能源副總經理劉鵬認為,在配額制度下,企業間的配額之爭會非常厲害。“對光伏行業而言,無外乎外戰轉到內戰,得配額者得天下。畢竟中國的產能5倍于這個配額,今后配額爭奪戰的激烈程度可想而知。”
“從《辦法》來看,像英利、阿特斯這些大企業肯定瓜分了大部分的配額。”一位不愿具名的光伏企業管理層人士在接受《國際金融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實行配額制本身是退步,這是計劃經濟的行為,而不是市場經濟。
上述光伏企業人士擔心,在這種背景下,肯定會滋生倒賣配額等惡劣現象。“有的企業配額多了用不完,有的企業會少,那么怎么調配?而且,只把配額量公布給企業,不向社會公布,這就有權力尋租、暗箱操作的空間了。”
林伯強對于最終的《辦法》也感到擔憂。此前他以為這個配額是歐盟內部設定的進口數量門檻,而不是由中國這邊來分配。“如是中國這邊來分配的話,會衍生出很多問題。比如,企業之間配額多少,如何平衡?抬高價格之后,產品的利潤升高,配額多就賺得多,可想而知企業間的競爭會有多激烈,他們肯定會想盡辦法獲得更多的配額,這中間肯定會衍生很多規則以外的問題。對于歐盟來說,也不利于他們選擇物美價廉的產品。”
“不知道為何會出現這種方案,令人費解。”林伯強感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