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各地聽證會的相繼落幕,居民階梯電價改革已從方案制定階段轉入組織實施階段。這既意味著居民階梯電價制度與我們的日常生活漸行漸近,也標志著在涉及民生的價格改革領域,“建機制、保基本、促公平”這一新的價格改革理念基本成型。
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能源緊缺以及由能源大量消耗引發的環境問題,對我國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制約日益增強。因此,抑制不合理需求、促進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發揮價格杠桿調節作用勢在必行。在電力價格領域,2004年以來通過一套“組合拳”,對高耗能行業實施差別電價,對安裝脫硫脫硝裝置的火電企業實行脫硫脫銷加價,完善可再生能源電價政策,多次調高非居民用電銷售價格,平均每千瓦時累計提高約0.17元,年均提高幅度約3.7%,為抑制高耗能產業盲目發展,促進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發揮了重要作用。
“建機制”,就是建立了一種可以長期堅持、不斷適應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的價格制度。階梯電價制度是價格領域的一項重大機制創新,既適應了促進節能減排、環境保護的形勢要求,又兼顧了群眾日常生活的基本需求。與以往電價調整按電量平均加價不同,階梯電價制度用覆蓋率的方法確定各地分檔電量。第一檔覆蓋80%的城鄉居民用戶的基本需求;第二檔覆蓋到95%的城鄉居民用電;第三檔針對“用電大戶”實行高價政策。這樣設計,主要是基于我國現在用電量最多的5%的高收入家庭消費了24%的電量這一實際情況,體現了“多用電者多付費”的核心理念。
“保基本”,就是區分居民用電需求中的基本和非基本部分,對居民基本用電需求優先保障,實行較低電價,并在一定時期內保持價格相對穩定;對非基本用電需求發揮市場調節作用,實行較高價格,以充分反映市場供求情況和資源稀缺程度。
“促公平”,就是在調整居民電價水平的同時,通過對非基本用電需求實行較高電價,同一省份不區分農村、城市劃分電量需求分檔,對困難群體給予一定免費用電量等方式,實現了“富人補貼窮人,城市反哺農村”,既保障基本需求,又抑制過度消費,特別是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的目的,體現了公平正義的原則。
上世紀70年代石油危機后,美國、日本、印度、韓國、馬來西亞、埃及等國家以及我國的香港、臺灣地區,都出臺并實施了居民階梯電價制度,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從近期各地聽證會反映的情況看,絕大多數聽證參加人對階梯電價制度是贊同的,提出的意見大多是針對基本電量設置、計量周期等具體操作問題,對“建機制、保基本、促公平”的制度核心理念是支持的。一個好的制度從提出、探索、建立到完善需要一個過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在實施中不斷完善。通過建立階梯電價制度的探索,我們可以期待在資源環境價格改革領域更多地推行類似的制度,以更好地發揮價格杠桿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促進社會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