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今日在中國政府網發布《2014-2015年節能減排低碳發展行動方案》(以下簡稱行動方案)。行動方案明確,對未完成節能減排目標的地區,暫停該地區新建高耗能項目的能評審查和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項目的環評審批。
行動方案要求嚴格實施項目能評和環評制度,新建高耗能、高排放項目能效水平和排污強度必須達到國內先進水平,把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作為環評審批的前置條件,對鋼鐵、有色、建材、石油石化、化工等高耗能行業新增產能實行能耗等量或減量置換。
清理高耗能企業優惠電價政策
按照行動方案確立的工作目標,2014-2015年,單位GDP能耗、化學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別逐年下降3.9%、2%、2%、2%、5%以上,單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兩年分別下降4%和3.5%以上。
為了實現上述目標,行動方案在包括價格、財稅、融資等在內的政策上予以全面加強。
行動方案要求嚴格清理地方違規出臺的高耗能企業優惠電價政策。落實差別電價和懲罰性電價政策,節能目標完成進度滯后地區要進一步加大差別電價和懲罰性電價執行力度。對電解鋁企業實行階梯電價政策,并逐步擴大到其他高耗能行業和產能過剩行業。落實燃煤機組環保電價政策。完善污水處理費政策,研究將污泥處理費用納入污水處理成本。完善垃圾處理收費方式,提高收繳率。
各級政府要加大對節能減排的資金支持力度,整合各領域節能減排資金,加強統籌安排,提高使用效率,努力促進資金投入與節能減排工作成效相匹配。嚴格落實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所得稅減免政策。實施煤炭等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清理取消有關收費基金。開展環境保護稅立法工作,加快推進環境保護費改稅。
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上市、發行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企業債券等,拓寬融資渠道。建立節能減排與金融監管部門及金融機構信息共享聯動機制,促進節能減排信息在金融機構中實現共享,作為綜合授信和融資支持的重要依據。積極引導多元投資主體和各類社會資金進入節能減排降碳領域。
擬建立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
行動方案要求實施能效領跑者制度。定期公布能源利用效率最高的空調、冰箱等量大面廣終端用能產品目錄,單位產品能耗最低的乙烯、粗鋼、電解鋁、平板玻璃等高耗能產品生產企業名單,以及能源利用效率最高的機關、學校、醫院等公共機構名單,對能效領跑者給予政策扶持,引導生產、購買、使用高效節能產品。適時將能效領跑者指標納入強制性國家標準。
建立碳排放權、節能量和排污權交易制度。推進碳排放權交易試點,研究建立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加快制定節能量交易工作實施方案,依托現有交易平臺啟動項目節能量交易。繼續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
推行能效標識和節能低碳產品認證。修訂能效標識管理辦法,將實施能效標識的產品由28類擴大到35類。整合節能和低碳產品認證制度,制定節能低碳產品認證管理辦法,將實施節能認證的產品由117類擴大到139類,強化對認證結果的采信。將產品能效作為質量監管的重點,嚴厲打擊能效虛標行為。
落實電力需求側管理辦法,完善配套政策,嚴格目標責任考核。建設國家電力需求側管理平臺,推廣電能服務,繼續實施電力需求側管理城市綜合試點。電網企業要確保完成年度電力電量節約指標,并對平臺建設及試點工作給予支持和配合。電力用戶要積極采用節電技術產品,優化用電方式,提高電能利用效率。通過推行電力需求側管理機制,2014至2015年節約電量400億千瓦時,節約電力900萬千瓦。
污染源監測結果公布率達95%
行動方案要求,進一步完善節能減排降碳的計量、統計、監測、核查體系,確保相關指標數據準確一致。加強分析預警,定期發布節能目標完成情況晴雨表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數據公告。各地區要研究制定確保完成節能減排降碳目標的預警調控方案,根據形勢適時啟動。
加快推進重點用能單位能耗在線監測系統建設,2014年完成試點,2015年基本建成。進一步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測系統,確保監測系統連續穩定運行,到2015年底,污染源自動監控數據有效傳輸率達到75%,企業自行監測結果公布率達到80%,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結果公布率達到95%。
行動方案要求推進節約能源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修訂工作,推動開展節能評估審查、應對氣候變化立法等工作,加快制定排污許可證管理條例、機動車污染防治條例等法規,研究制定節能監察辦法。實施百項能效標準推進工程,制(修)訂一批重要節能標準、重點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落實重點區域大氣污染物排放特別限值要求。
行動方案提出,加強節能監察能力建設,到2015年基本建成省、市、縣三級節能監察體系。發揮能源監管派出機構的作用,加強能源消費監管。2014年下半年,各地區節能主管部門要針對萬家重點用能企業開展專項監察。環保部門要持續開展專項執法,公布違法排污企業名單,發布重點企業污染物排放信息,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公開通報或掛牌督辦。依法查處違法用能排污單位和相關責任人。實行節能減排執法責任制,對行政不作為、執法不嚴等行為,嚴肅追究有關主管部門和執法機構負責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