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合同能源管理作為一種先進的能源管理模式和市場化運作的節能新機制,在國外發展迅速。我國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存在政策約束力低、責任機制與激勵機制不完善、融資困難、缺乏權威公正的節能效益測量標準與驗證機構、節能示范效應不強、社會認知度不高等問題。本文提出了相應的完善對策與建議,以促進節約能源、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和推進經濟、社會與環境的可持續發展。
關鍵詞: 節能減排,合同能源管理,公共管理,節能服務產業
一、引言
能源是國家經濟發展的基礎和命脈,節能減排是促進資源環境與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大戰略措施。面對全球氣候變暖形勢日益嚴峻的狀況,國際能源機構警告說若不能遏制全球變暖,每年就要在此方面浪費5000億美元。我國是世界上僅次于美國的第二大能源消費國,也是能源效率較低的國家,總體能源利用率為33%左右,比發達國家低約l0個百分點。根據《世界經濟年鑒2008-2009年》的數據,2007年美國、中國、日本、印度每創造1億美元單位GDP的能源消耗量分別為2.04、7.88、0.99、5.22萬噸標油,世界平均水平為2.81萬噸標油。就是說,創造1億美元單位GDP,中國能源消費量分別是日本、美國、印度的7.9、3.86和1.51倍,是世界平均水平的2.8倍。
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簡稱EPC;在國內又稱EMC)發源于上世紀70年代中期的美國,是一種基于市場的節能新機制,即由專業的節能服務公司(在國外為Energy Services Company,簡稱ESCo;在國內為Energy Management Company,簡稱EMCo)與用能單位簽訂合同,為其提供節能項目用能狀況的診斷、設計、融資、改造、施工、設備采購、安裝調試、運行管理、人員培訓、節能量測量和驗證等服務并保證節能量或節能率,用能單位保證以節能效益向節能服務公司支付項目投資和合理利潤的市場化節能機制。
合同能源管理作為一種先進的能源管理模式,在國外的發展只有20多年的歷史,但發展迅速,特別是在美國、加拿大、歐洲和日本等國家或地區,EPC已發展成為一種新興的節能產業。
二、我國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我國自1998年12月推廣合同能源管理,已經有10多年的發展歷程,取得了一定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但是,目前我國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進程比較緩慢,面臨著政策約束力低、責任機制與激勵機制不完善、融資困難、節能示范效應不強、社會認知度不高等問題。
(一)政策約束力低
基于能源環境的巨大壓力,我國中央政府近年推進合同能源管理、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的政策增多、力度加大,一些地方也有相應的措施出臺。特別是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正式寫進了“合同能源管理”機制,其第66條規定:“國家運用財稅、價格等政策,支持推廣電力需求預測管理、合同能源管理、節能自愿協議等節能辦法。”2010年4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關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的意見》,明確了資金投入、稅收優惠、會計處理、金融服務等方面的一些扶持與鼓勵政策。2010年6月,國家也出臺了《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財政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然而,由于政策不具法律效力,缺乏強制性的規定和強制的行政命令,約束力較弱,且配套細節落實不到位,有些欠缺操作性,所以在政策的執行上顯得力不從心。
(二)責任機制與激勵機制不完善
現行的法律政策對能源利用效率低的企業或行為沒有明顯的懲罰措施,責任機制不完善。激勵機制目前主要是以財政補貼、稅收優惠為主,而金融信貸的優惠支持欠缺。結果是,一方面導致除了部分高耗能企業外,大多數用能單位因為能源消耗占產品的成本不高,沒有節能的積極性;另一方面,導致節能服務公司的融資難、成本較高、節能項目不多、商業風險大等。
(三)節能服務公司融資難
節能改造通常需要大量的前期投資,因此強有力的融資支持成為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生命線。雖然2010年4月國務院出臺的《關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規定,鼓勵銀行等金融機構根據節能服務公司的融資需求特點,創新貸款產品,拓寬擔保品范圍,簡化申請和審批手續,為節能服務公司提供項目融資、保理等金融服務。而目前的現實狀況是:該《意見》對金融機構的鼓勵措施不明確,操作性不夠;我國節能服務項目的資金來源以銀行貸款為主,投融資渠道較為單一;我國的節能服務公司以中小企業為主,大多尚處于發展初期,規模較小經濟實力不強,在銀行貸款審核過程中信用評級較低,很難向銀行提供信用擔保和足額的抵押,導致難以獲取銀行貸款;盡管近年來國家建立了節能減排專項資金,但是資金使用的效率不高。
(四)信用評價體系不完善,導致誠信障礙和商業風險大
企業信用評價體系不完善阻礙了合同能源管理服務業的發展。此外,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進行節能技改的項目回報期一般較長,節能服務公司普遍擔心在節能改造項目結束后用能單位以其沒有支付能力、政策變化、體制改革、領導更換等各種理由違反約定不支付款項。在社會誠信和商業誠信相對缺失、司法成本偏高、體制不夠完善的情況下,節能服務公司對合同能源管理這種中長期的投資普遍感到商業風險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