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
關于印發《節能產品惠民工程節能工業產品推廣信息監管核查實施方案》的通知
工信部聯節[2013]47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
為保障節能產品惠民工程的順利實施,按照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印發的高效節能容積式空氣壓縮機、通風機、清水離心泵、配電變壓器等節能工業產品推廣實施細則的要求,我們制定了《節能產品惠民工程節能工業產品推廣信息監管核查實施方案》。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
2013年12月2日
節能產品惠民工程節能工業產品推廣信息監管核查實施方案
根據《關于開展“節能產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財建〔2009〕213號)以及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印發的高效節能容積式空氣壓縮機、通風機、清水離心泵、配電變壓器等工業產品(以下簡稱節能工業產品)推廣實施細則的要求,為加強節能工業產品推廣信息監管,確保節能產品惠民工程順利實施,保障財政資金安全,制定本方案。
一、監管思路
按照“突出重點、層層把關、部門配合、上下聯動”的原則,以購買或使用節能工業產品的單位或企業(以下簡稱用戶單位)為監管重點,強化用戶單位、生產企業的責任和義務,加強中央與地方有關部門協調聯動,采取信息比對、實地核查等方式,確保推廣信息真實準確,加大對違規單位的處罰力度,努力構建企業誠信為基礎、違規處罰為約束、多種監管措施相結合的推廣信息監管核查體系。
二、監管對象及責任
本方案的監管對象是用戶單位和列入節能產品惠民工程推廣目錄的節能工業產品生產企業。
用戶單位應按照要求,如實填報購買安裝情況,提交補貼資金申請報告及相關證明材料,并對上報的節能工業產品推廣信息真實性負責。生產企業應確保上報的庫存、生產和出貨信息及時準確,積極配合推廣信息監管核查工作。
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是本地區節能工業產品推廣信息監管核查的責任主體,會同省級財政部門、發展改革委對本地區節能工業產品推廣情況進行監管核查。
三、監管核查內容
節能工業產品推廣信息監管核查采取各省(區、市)核查、工業和信息化部委托第三方機構核查的方式進行,主要內容如下:
(一)對用戶單位推廣信息進行比對。核實申報的推廣信息與用戶單位的原始材料是否一致,主要核實用戶單位的基本情況,節能工業產品購買、安裝情況,以及產品型號是否為節能產品惠民工程推廣目錄內產品等。各省(區、市)核查任務的抽取比例不低于本地區推廣量的20%。
(二)對用戶單位實地核查。通過查看設備臺賬、購買發票、設備銘牌等,核查用戶單位是否真實購買和使用節能工業產品,主要核實節能工業產品的型號及安裝使用情況是否與申報情況一致。各省(區、市)核查任務的抽取比例不低于本地區推廣量的10%。
(三)對地方核查情況的抽查。從各省(區、市)核查任務中抽取比例不低于30%,第三方機構采用信息比對、實地核查的方式進行。
(四)對生產企業信息核查。對已推廣節能工業產品的全部生產企業進行監管,重點核查生產企業的期初庫存、當期生產和出貨等有關情況,整體驗證節能工業產品推廣信息的真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