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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國家能源局昨天公布了《光伏發電運營監管暫行辦法》(下稱《辦法》),明確了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對于光伏發電并網運營的各項監管責任,光伏發電項目運營主體和電網企業應當承擔的責任,從而推進光伏發電并網有序進行。
《辦法》規定,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將對光伏發電項目的并網、運行、交易、信息披露等進行監管。與此同時,《辦法》中也明確了不同主體在光伏發電并網各個環節中承擔的責任,其中涉及電網公司所承擔的責任尤為詳細。
《辦法》強調,電網企業應當全額收購其電網覆蓋范圍內光伏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危及電網安全穩定的情形,未能全額收購的,電網企業應當及時將未能全額上網的時間、原因等信息書面告知光伏發電項目運營主體,并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派出機構備案。電網企業還應按照國家核定的補貼標準,及時、足額轉付補貼資金。而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也將對上述情況實施監管。若電網企業未按照規定完成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造成光伏發電項目運營主體經濟損失,《辦法》規定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