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聯電子〔2013〕48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財務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11]4號),加強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工作,促進我國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特制定《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貫徹執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及產品認定管理辦法》(信部聯產[2002]86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12月3日
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00]18號)、《國務院關于印發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11]4號)以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為進一步加快我國集成電路設計產業發展,合理確定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從事集成電路功能研發、設計及相關服務,并符合財稅[2012]27號文件有關規定的企業。
第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根據部門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全國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的認定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開展全國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和年度審查(以下簡稱年審)工作;
(二)對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擬認定名單和年審合格企業名單進行公示;
(三)公布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和年審合格企業名單,并頒發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證書;
(四)受理和處理對認定結果、年審結果的異議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