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發〔2013〕4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深化投資體制改革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大簡政放權力度,切實轉變政府投資管理職能,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確立企業投資主體地位,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加強和改進宏觀調控,現發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3年本)》,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企業投資建設本目錄內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須按照規定報送有關項目核準機關核準。企業投資建設本目錄外的項目,實行備案管理。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投資建設的項目,按照本目錄執行。
二、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制定的發展規劃、產業政策、總量控制目標、技術政策、準入標準、用地政策、環保政策、信貸政策等是企業開展項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據,是項目核準機關和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鄉規劃、行業管理等部門以及金融機構對項目進行審查的依據。
對于鋼鐵、電解鋁、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的項目,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要按照國務院關于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指導意見的要求,嚴格控制新增產能。
三、項目核準機關要改進完善管理辦法,提高工作效能,認真履行核準職責,嚴格按照規定權限、程序和時限等要求進行審查。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按照職責分工,相應改進管理辦法,依法加強對投資活動的監管。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未按規定權限和程序核準或者備案的項目,有關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金融機構不得提供信貸支持。
四、按照規定由國務院核準的項目,由發展改革委審核后報國務院核準。核報國務院核準的項目、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事前必須征求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的意見。由地方政府核準的項目,省級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具體劃分地方各級政府的核準權限。由省級政府核準的項目,核準權限不得下放。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專門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六、本目錄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04年本)》即行廢止。
附: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3年本)能源部分
水電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設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地方政府核準。
抽水蓄能電站: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準。
火電站:分布式燃氣發電項目由省級政府核準,其余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