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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網站昨日發布消息,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業余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公告稱,使用業余無線電臺,應當熟悉無線電管理規定同時具備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規定的操作技術能力,并取得相應的操作技術能力證明。業余無線電臺所用頻率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
業余無線電臺設置人應當對無線電發射設備進行有效監控,確保正常工作,保證能夠及時停止其造成的有害干擾。未經所在地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批準,業余無線電臺不得以任何方式進行廣播或者發射通播性質的信號。
使用業余無線電臺禁止發布、傳播違反法律或者公共道德的信息;禁止從事商業或者其他與營利有關的活動;禁止阻礙其他無線電臺通信以及禁止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活動。此外,業余無線電臺的通信時間、通信頻率、通信模式和通信對象等內容應當記入電臺日志。電臺日志應當保留兩年,供無線電管理機構檢查。
工信部還規定了違法相關行為的處罰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