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1日,質檢總局在其網站上公布了《進出口乳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該辦法將于2013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詳情如下: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進出口乳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
(總局令第152號)
《進出口乳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已經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局 長
2013年1月24日
進出口乳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進出口乳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以下簡稱特別規定) 、《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乳品包括初乳、生乳和乳制品。
本辦法所稱初乳是指奶畜產犢后7天內的乳。
本辦法所稱生乳是指從符合中國有關要求的健康奶畜乳房中擠出的無任何成分改變的常乳。奶畜初乳、應用抗生素期間和休藥期間的乳汁、變質乳不得用作生乳。
本辦法所稱乳制品是指由乳為主要原料加工而成的食品,如:巴氏殺菌乳、滅菌乳、調制乳、發酵乳、干酪及再制干酪、稀奶油、奶油、無水奶油、煉乳、乳粉、乳清粉、乳清蛋白粉和乳基嬰幼兒配方食品等。其中,由生乳加工而成、加工工藝中無熱處理殺菌過程的產品為生乳制品。
第三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主管全國進出口乳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工作。
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機構)負責所轄地區進出口乳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進出口乳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食品安全,誠實守信,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二章 乳品進口
第五條 國家質檢總局依據中國法律法規規定對向中國出口乳品的國家或者地區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和食品安全狀況進行評估,并根據進口乳品安全狀況及監督管理需要進行回顧性審查。
首次向中國出口乳品的國家或者地區,其政府主管部門應當向國家質檢總局提供獸醫衛生和公共衛生的法律法規體系、組織機構、獸醫服務體系、安全衛生控制體系、殘留監控體系、動物疫病的檢測監控體系及擬對中國出口的產品種類等資料。
國家質檢總局依法組織評估,必要時,可以派專家組到該國家或者地區進行現場調查。經評估風險在可接受范圍內的,確定相應的檢驗檢疫要求,包括相關證書和出證要求,允許其符合要求的相關乳品向中國出口。雙方可以簽署議定書確認檢驗檢疫要求。
第六條 國家質檢總局對向中國出口乳品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以下簡稱境外生產企業)實施注冊制度,注冊工作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相關規定執行。
境外生產企業應當經出口國家或者地區政府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符合出口國家或者地區法律法規相關要求。
境外生產企業應當熟悉并保證其向中國出口的乳品符合中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相關要求,并能夠提供中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項目的檢測報告。境外生產企業申請注冊時應當明確其擬向中國出口的乳品種類、品牌。
獲得注冊的境外生產企業應當在國家質檢總局網站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