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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按政府采購有關要求采購國產設備。
環保部近日發布《空氣質量新標準第二階段監測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與去年5月印發的《空氣質量新標準第一階段監測實施方案》相比,《實施方案》規定,承擔空氣質量新標準第二階段監測實施任務的地區應根據要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選取性價比高的監測儀器設備,按政府采購有關要求采購國產設備。城市空氣質量監測實施工作,包括其儀器招標、采購、安裝、調試和信息發布等由各省(區、市)環保主管部門組織。中國環境監測總站負責制定相應技術要求,并進行技術指導。
此外,《實施方案》在具體實施安排中要求,今年7月底前,各省(區、市)環保主管部門負責完成轄區內第二階段實施空氣質量新標準城市所有監測點位儀器設備招標公示。8月底前,完成第二階段實施城市所有監測點位儀器設備招標工作!秾嵤┓桨浮愤要求,第二階段實施城市空氣質量新標準監測數據聯網設備應與監測儀器同時招標、同時采購、同時安裝運行。
據了解,《實施方案》的實施范圍包括國家環保重點城市、模范城市在內共116個城市449個監測點位,并要求啟動區域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站和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共3個區域空氣質量預警中心建設工作。據了解,2012年第一階段實施空氣質量新標準共74個城市496個國控空氣質量監測點位。
據悉,財政部下達的2013年中央支持國家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網建設的二期項目資金,主要支持地級城市國控空氣質量監測點位新標準監測能力建設,縣級環保模范城市的空氣質量監測數據傳輸與網絡化質控平臺建設視情況予以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