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廳聯合發出通知,自2013年7月1日起適當調整氮氧化物(NOx)和氨氮(NH3-N)排污費征收標準,并試點實行差別排污費政策。
《通知》指出,氮氧化物和氨氮的排污費征收標準將分別由每污染當量0.60元和0.70元,提高到每污染當量1.20元和1.40元,即每千克1.26元和每千克1.75元,加大外部成本內部化的力度,加大促進企業治污減排的力度。同時,對廣東省內的燃煤電廠排放氮氧化物和廢水國家重點監控工業企業排放氨氮列入必征種類,建立適當差價比率,計費標準與治污減排成效掛鉤的差別排污費政策。
據了解,由于現行的氮氧化物和氨氮排污費征收標準偏低且結構單一,價格信號扭曲,促進企業主動治理污染、減少污染物排放的內在機制尚未建立,排污收費機制經濟激勵作用不足,排污企業對污染治理減排缺乏熱情。2011年國家“十二五”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首次將氮氧化物和氨氮列入污染減排約束性指標,氨氮和氮氧化物已成為我國“十二五”規劃期間污染減排的重點。
廣東省物價局表示,當前環境形勢嚴峻,減排任務艱巨,此次調整氮氧化物和氨氮排污收費標準和試點實行差別政策,就是在排放量較大的燃煤電廠和廢水國家重點監控企業實行差別收費政策,對污染物治理減排有實際行動的企業可以少繳費,如不主動減排則將多繳費。通過這種經濟調節手段,讓“看不見的手”和“看得見的手”互為補充、有效地促進企業主動治污減排,是充分發揮價格先導與杠桿作用、建立和強化企業主動減排激勵機制的積極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