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監管委員會以電監價財[2007]13號文,印發了《跨區域輸電價格審核暫行規定》,要求各單位依照執行,其內容如下:合理投資,促進跨區域電能交易和跨區域電網協調發展,優化資源配置,維護市場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電力監管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電價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03]62號)、《關于明確發展改革委與電監會有關職責分工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05]13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電價改革實施辦法的通知》(發改價格[2005]514號)及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跨區域輸電價格是指區域電網之間聯網的輸電價格和跨區域專項輸電工程的輸電價格。
第三條跨區域輸電價格按照“合理成本、合理盈利、依法計稅、公平負擔"的原則審核。
第四條本規定適用于國家電網公司及其所屬各區域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以及參與跨區域送受電的發電企業、省級電網經營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