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建設與改造等工作的需要,有必要進一步完善變壓器類產品型號的行業管理工作,因此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凡正式生產、新設計開發和改進設計后需變更型號的變壓器類產品,陳有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均應按本辦法申請產品型號注冊證書。
第三條產品轉廠生產時,接產企業應重新申請產品型號注冊證書。
第四條按引進技術生產的產品及合資或獨資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并銷售的產品,亦應按本辦法申請產品型號注冊證書。銷往境外的產品如使用其它型號,需要向產品型號注冊管理機構申請注冊備案,井需提供必要的出口核銷材料。
第五條變壓器類產品型號的編制和注冊應以用仃3837《變壓器類產品型號編制方法》機械行業標準或相應產品標準作為基本技術依據。
第六條根據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變壓器類產品型號注冊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注冊管理機構)設在沈陽變壓器研究所,負責變壓器類產品型號注冊的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