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后,部分地區下發銜接國務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通知,將非主要河流上建設的水電項目核準下放到下一級政府,而一些水電大省卻未有類似文件出臺。
相反,各地對風電的發展卻持相對謹慎態度,部分地方政府發展風電的積極性甚至出現下降趨勢。
審批權下放已過半年,項目如何核準,如何加強規劃和監管?就此展開了調查。
水電核準提速關鍵在有序統籌
今年5月,國務院取消和下放了一批行政審批權,將企業投資在非主要河流上建設的水電項目核準,下放至地方政府。
隨后,山西、浙江、吉林、江西、河北、寧夏、黑龍江、遼寧、安徽、內蒙古、新疆等地區政府下發銜接國務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通知,將非主要河流上建設的水電項目核準下放到下一級政府。
各地簡政放權政策尚未統一
“上述很多地區水電開發資源有限,將企業投資在非主要河流上建設的水電項目核準下放,并沒有太多實際意義。”相關人士對本報記者表示。
據了解,云南、四川、廣西、貴州等西部水電大省,目前尚未對企業投資在非主要河流上建設的水電項目核準進行進一步說明。
此前,云南、四川、貴州規定在主要河流上建設的項目和總裝機25萬千瓦及以上項目,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云南、四川還規定總裝機容量2.5萬千瓦及以上,25萬千瓦以下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裝機容量小于2.5萬千瓦且符合河流(河段)水電規劃、無綜合利用要求且不需要省協調外部條件的項目由市(州)、縣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廣西此前的規定則更為細致:在西江、潯江、黔江、紅水河、南盤江、柳江、郁江干流河段和國際河流上建設的項目,在其他河流上建設總裝機容量25萬千瓦及以上的項目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準;在其他河流上建設庫容100萬立方米及以上或總裝機容量2萬千瓦及以上至25萬千瓦(不含25萬千瓦)項目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項目由市、縣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