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缺陷是電力設施外破頻發的主因 ———訪全國政協委員朱長林
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形勢的不斷變化,我國電力設施保護出現了許多新問題、新矛盾,面臨著很大的困難。全國“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委員、北京市電力公司總經理朱長林專門向大會提交了關于加快修訂《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提案,就一些細節問題,本網記者對朱長林進行了專訪。
記者:就您所在的北京地區來看,您覺得目前外力破壞突出表現在什么地方?
朱長林:有幾個現象越來越嚴重,一是外力破壞電力設施造成的停電事故呈逐年遞增態勢。據統計,北京地區外力破壞電力設施造成的停電事故2008年為16起,2009年為36起,2010年為54起,數量每年上升50%以上。二是外力破壞電力設施造成的后果越來越嚴重。
外力破壞嚴重威脅首都政治供電安全
三是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違規施工作業現象嚴重。2010年發生的人為外力破壞事件74%是發生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的各類施工現場。四是“三線”搭掛問題久拖不決。五是電力設施隱患清理依然困難重重。
記者:您覺得這些外力破壞除了電力設施點多、面廣,無法封閉管理的客觀原因外,還有哪些因素?
朱長林:電力設施保護的法律體系已經滯后,無法發揮應有的作用,這是最主要的因素。
現行電力設施保護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政府規章都是在電力工業傳統體制下制定的,隨著國家電力管理體制改革的日益深化、電力技術本身的迅速發展以及社會經濟形勢的變化,其中的立法缺陷,以及與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之間的沖突或不協調日益顯現出來,并直接影響到了具體實施的效果,成為當前電力設施遭受嚴重破壞且難以得到有效遏制的制度性原因。
記者:能否具體談一下目前存在的有哪些制度上的缺陷呢?
朱長林:首先,電力法律法規滯后于社會的發展。有關電力實施保護的各方責任不明,范圍不清。現有的《電力設施保護條例》是1998年由國務院頒布實施的。如今電力市場主體已經多元化,政企分開、政監分離的體制已基本完成,原有法律、法規已不適于當前環境形勢要求。各方在 保護電力實施方面的權責也未明確。電力企業由行政主體轉變為民事主體,無權對諸如電力設施保護區內危及電網安全的違規作業、違章建筑等進行處罰,給電力設施保護的工作造成很大被動。其次,法律責任制度與處理程序不完善。我們看到,對于侵害電力設施的行為,只有刑事責任、行政責任以及行政附帶民事責任,對于危害電力設施行為并沒有單獨民事責任的規定。此外,立法上缺少權利沖突與爭議處理機制的規定。在電力設施建設的過程中,對于與公共工程、城市綠化和其他工程建設有相互妨礙時,《電力設施保護條例》規定:相互協商,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達成協議后方可施工。那么,對于協商不成或達成協議后又不履行協議的情況怎樣處理,電力法律法規并未作出規定;而且國家對損壞農作物補償確認、補償標準等,在電力法律法規上并沒有明確規定。最后,新設備、新情況在法律上沒有規定。對通信、保護、計算機程序、自動化和信息化項目的保護,對無人變電站的保護在法律上還是空白;特高壓線路保護區的界定、危害電力設施的行政處罰標準等具有操作意義的規定在法律上都沒有明確。
記者:從目前的情況來看,您認為要修訂《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應該重點解決哪些問題?
朱長林:首先,必須要明確電力管理部門及其電力設施保護的職責。電力設施保護的行政執法主體缺位是當前電力設施遭受嚴重破壞而又得不到有效遏制的重要原因。其次,明確其他政府部門電力設施保護的職責。電力設施保護并不單純是電力管理部門的工作,需要其他政府部門的配合和協作。第三,明確電力企業電力設施保護的職權。電力企業是電力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主體,電力企業自身應當承擔電力設施保護的義務。現行有關電力設施保護的電力法規,無任何條款規定電力企業在保護電力設施方面應該履行的權利義務及應承擔的相應法律責任。修訂中應該在這方面有所突破和創新。還需要注意的是,修訂中要切實解決目前電力設施與其他設施相互妨礙關系問題,特別是應重點解決電力設施保護法規與土地、森林、公路、城市綠化、爆炸物品管理等方面法規的沖突。并細化防控外力破壞電力設施的相關規定。針對外力破壞電力設施已成為威脅電力安全主要因素的現實情況,應在修訂中立足于 “防范在先,預控風險”,細化相關規定。